行政复议司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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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行政复议司法化摘论行政复议司法化摘论行政复议司法化摘论行政复议司法化摘论行政复议司法化摘要:首先分析了行政复议司法化的理论内涵,并说明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非司法化的具体表现及其弊端,说明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进行司法化改革的必要性,最后提出了促进我国行政复议制度重构的一些设想以及具体的方式方法。关键词:行政复议;司法化;制度重构一、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的概述(一)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含义的界定行政复议司法化,是指在保证行政复议制度专业性、效率性的前提下,将司法程序与行政复议制度有机结合,以公正、及时地解决行政争议。行政复议司法化包含以下三层含义:其一,行政复议机构

2、应当具有独立性;即行政复议机构不受任何外界干预,依法独立作出决定。即使在复议机构内部,具体承办案件的人员也享有充分的独立性和制度保障,完全根据自己的意志作出决定。其二,行政复议程序应该具有公正性和公开性;即行政复议程序必须公开进行,并保护参与人的复议申请权、平等参与权、申请回避权、陈述权、质证权、律师代理权等权利以及对行政复议结果的司法上诉权。其三,行政复议结果应该具有准司法效力;即进入诉讼程序以后,司法机关应该对行政复议给予相当程度的尊重。(二)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的模式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的组织形式大致有三种比较典型的模式,这三种模式只是一个区间中的三个点

3、,在它们之外,还有众多的区间或结合形式可供选择。1.行政法院模式行政法院模式是对现行行政复议制度最为彻底的改革,它需要合并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废止普通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以政府法制机构为基础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以我国现阶段的背景,这种方案实施的可能性不大,因为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已经推行了近十五年的时间,各方面都已经按这种设置运行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如果突然之间要对这个体系加以如此大的变革,可能在观念及制度方面都会存在相当大的阻力。2.双轨制模式双轨制是对现行行政复议制度改动最小的模式,它是在基本维持现行行政复议制度不变的前提下,在少数特定的领域(如税

4、务、知识产权等)率先引入独立裁决机构,与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并行发展。随着条件的成熟,再逐步扩大这种领域的范围,从而最终实现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地位。这种形式的改革符合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改革制度设计多样性的要求,但其转变的长期性和保守性也是显而易见的。3.司法化模式司法化模式是处于上述两种模式之间的一种改革模式,是以复议制度的司法化为目标,对现行的复议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进行比较系统的联动改革,如增加复议机构外部独立委员,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等,以增强行政复议的独立性与公正性。这种模式与行政法院模式比较,既可以避免剧烈改革所造成的冲突与对抗,又可以理顺行政复议与行

5、政诉讼的关系,使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各自发挥更大的作用;与双轨制比较,司法化模式的改革目标更为明确,进程更容易掌握,由此可以避免走不必要的弯路,尽快实现行政复议制度的转型。二、我国行政复议制度非司法化的弊端行政复议制度的萎缩,很大程度上与法律对它的定位不准确有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制度只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必须体现“非司法化”的特点。这种行政复议制度非司法化,具有很大弊端,主要表现在:(一)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享有行政复议权的机关主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是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负

6、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不另设独立的、自成系统的复议工作机构。如此,在行政复议机关内部,由于复议机构隶属于复议机关,其并不拥有最终意义上的决定权,往往要按照复议机关的指示进行裁决,这样势必会影响复议裁决的公平公正。(二)行政复议法缺乏可操作性由于过于强调“行政效率”,《行政复议法》的条文设计相当简略,许多问题甚至没有作任何规定,从而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充分保护。例如,对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合法性与合理性全面审查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标准、证据规则等,行政复议法均规定得非常原则,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造成行政复议机构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无所适从,影响复议工作

7、的开展。(三)行政复议机制缺乏灵活性由于行政复议机制失灵,导致诸如信访、申诉之类的非规范性争议解决机制急剧膨胀,反过来进一步冲击行政复议制度,形成制度渠道虚置、非制度渠道膨胀的恶性循环。同时,由于行政复议机制失灵,使许多本应由行政复议制度解决的问题被后推至行政诉讼阶段,导致司法机关发生角色错位,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并由此产生连锁反应,无法形成科学的争议解决体系。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非司法化直接影响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良性互动,使两者之间的关系出现扭曲,造成司法权的错位,并导致整个争议解决系统的失灵和非规范的争议解决方式的膨胀。因此,改革行政复议制度,必须

8、从司法化这一根本着手,充分体现行政复议制度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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