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诉制度

行政公诉制度

ID:36279383

大小:41.0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9-05-08

行政公诉制度_第1页
行政公诉制度_第2页
行政公诉制度_第3页
行政公诉制度_第4页
行政公诉制度_第5页
资源描述:

《行政公诉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任何制度的构建都应以明确的价值为基础,而制度的价值基础就往往显现于制度设立的原则之上。因此,在探索行政公诉制度的具体构建之初是需要立法者来确立相关的原则。行政公诉制度原则的确立要从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即对行政行为实施法律监督的实践需要出发。除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公诉权原则外,笔者认为有限法律监督同样应该属于规范行政活动的原则。我国之所以要完善与实行行政公诉制度,一方面是为了提高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活动的水平与能力,另一方面,也想保护我国的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不受到非法的侵害。从监督的程度的角度来说,行政机关要接

2、受检察机关的有限监督,这主要是因为这两个机关的地位是相同的,从这个角度来说,行政公诉的监督方式与监督范围都是有限的,也就是说,有限法律监督原则同样应该属于行政机关监督的原则。并不是所有的不法行为都应该受到检察机关的行政公诉,这正是行政公诉的经济原则与监督范围的有限性的具体体现;监督方式的诉讼性正是为了对检察权力进行限制,检察机关只能够启动实体行政法律关系的裁量,最终的裁量权并不属于其权利。有限法律监督原则是独具中国特色的行政公诉原则。在国外,行政公诉的主要对象主要是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或的行为

3、,但是,我国对于那些严重损害私人权益与行政职权的行为同样属于行政公诉的主要对象,这主要是由于行政公诉权具有法律监督的属性。2、公共利益保护原则公共利益保护原则意指行政公诉所受理的案件必须是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或者国家利益的行政行为。行政公诉首先应该是公益诉讼,然后才是行政公诉。换而言之,行政公诉理所当然要具有公益诉讼的共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利益的格局也在发生着变化,但无论变化的多与少,“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在任何时候都处在较高的位置。抛开政治视角的解读方式,公共利益以其自身“公共性”和“基

4、础性”价值导向,对社会制度的构建具有统领式的指导作用。所以,维护公共利益在任何时候,任何层面和任何方面都是作为原则或底线来坚持的。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中国的法律体系在不断的庞大,基于法律的授权,政府的权力也呈现不断延伸的状态,这涉及到“科、教、文、卫、体、经、文”等方方面面。最近,我国行政权力具有更大的运作空间,这也是社会生活被行政权力控制逐渐增大的具体体现。可是,最近越来越多的人认同“将权力关进制度牢笼”的观点,这是我国法制理念增强与公民具有日渐增多的权利意识的结果,法治理念的不断

5、熏陶和实践,使得呼声越来越强烈,人们对制度限制权力的希冀也越来越大。并且社会从上到下对此的态度正在趋于一致。我们稍加梳理近十年来的法治热点,可以清楚地发现,和公共利益有关的行政争议是在逐渐变多的,这导致国家更多地关注“社会利益”与“权力与权利的矛盾”,并制定相应制度,为公共利益的维护提供屏障。虽然公益诉讼肩负着同样的功能,可是,通过公益诉讼来维权却具有比较大的难度,这主要是因为:(1)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在法律中处于强势的地位,原告在法律中处于劣势的地位,很难实现公平;(2)现有的公益诉讼制度的操作性

6、不强,导致具体化和程序化的实施步骤还没有形成。行政公诉作为公益诉讼的特殊构成,可以实现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契合,填补行政公益诉讼在保障社会公益,监督公权力上的缺陷。行政公诉的模式就是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实现“权力制约权力”的目的。如此“势均力敌”的抗衡,所达到的效果显然是普通的公益诉讼无法企及的。因此,“维护公共利益”既是行政公诉的优势和功能,也是该制度的价值定位。正是由于如此,行政公诉的活动才要限定在“公共利益”的范围之内。3、效力否定原则行政权的公定力一般来说都是比较强的,只要是按照法定程序,即

7、使属于违法行政,也具有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需要无条件地服从。通常地,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行政诉讼并不能够导致行政行为效力的中止,通过这样的方式,使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得到维护。然而,笔者认为这一原理并不适用于行政公诉,检察机关提出行政公诉后,被诉行政行为效力应当中止。这是因为被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的行政行为,涉嫌的违法性重大,被确认行政违法或被撤销的几率高,并且侵害的利益重大,一旦继续执行便不可逆转,会造成更大损失,因而其效力以中止为宜。另外,行政公诉往往涉及国利益或公众利益,行政机关涉嫌严重违法且一般检察

8、机关掌握了相应证据,若行政机关做出的特定行政行为不中止,则国家或公共利益容易遭受不可逆的损失,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在行政公诉被人民法院受理后,行政机关在行政案件中的特定行政行为应中止至法院审判活动终止,而后根据法院的审理结果确定该行政行为的效力。(二)行政公诉的追诉对象行政公诉追诉对象的界定与普通行政诉讼的界定方式具有相同性,即取决于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同时,还要紧扣“公共利益”,因此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显得至关重要。尽管理论界还没有对公共利益的含义具有统一的认识,可是,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