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WTO反倾销协定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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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WTO《反倾销协定》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内容摘要」本文试图从四个角度比较WTO《反倾销协定》(以下简称AD协定)的要求和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探讨我国相关制度的合理性问题,从而考察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现状与不足。同时,笔者针对一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期为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反倾销,司法审查,WTO  一、反倾销司法审查概况  随着WTO《反倾销协定》(以下简称AD协定)正式对中国生效,反倾销案件中的司法审查问题倍受关注。总的来说,司法审查制度是一种通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审查,取消不适当的行政决定,最大限度减少成员方通

2、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成员之间的国际经济贸易摩擦的制度,它是WTO成员方内部实施AD协定的重要保障。对此,AD协定也做出了强制性规定:“为了能够迅速对最终裁决和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有关行政复审决定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每个在国内立法中规定了反倾销措施的成员,都应当设有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机构或者程序。该机构或者程序应当独立于对有争议的裁决或者复审负责的主管机构。”17  我国政府也明确承诺,在反倾销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提供上述类型的司法审查制度。在即将入世时,国务院公布了新近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该条例第53条规定:“对依照本条例第25条

3、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本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反倾销规定》),加上已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4月4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1日颁布)等,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已基本

4、形成。  二、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范围  AD协定第13条将司法审查的范围规定为“与最终裁决和属于第11条规定范围的裁决复审有关的行政行为”17。该条规定了成员的国内法中确定的司法审查范围的最低要求,主要包括两类:其一是与最终裁决有关的行政行为,比如有关倾销的最终认定,有关损害的最终认定:其二是AD协定第11条规定的复审行为,此类复审是在实施反倾销税之后的一定时间内,主管机关主动或者应利害关系方的要求对是否有必要继续征税进行的再审查。对于复审作出的继续征税或者终止征税的决定,利害关系方可以请求司法审查。  在我国,按《反倾销条例》第53条规定,对下列决定可以请求司法审查:(

5、参见孔祥俊:《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之比较—兼谈反倾销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载《法律适用》2003年第1-2期。)  第一,国务院主管部门作出的有关反倾销终裁决定。按照现行国家部委设置,无论是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对倾销及倾销幅度作出的终裁决定,还是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对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其性质均属于行政终裁决定。17  第二,国务院主管部门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类:(1)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国务院主管部门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2)是否追溯征收的决定。国

6、务院主管部门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际损害,并在此之前已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下列两终情况并存的,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税之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立案调查前进口的产品除外:一是倾销进口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该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口经营者实施倾销,且倾销对国内产业将造成损害的;二是倾销进口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并且可能会严重破坏即将实施的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的。(3)是否退税的决定。国务院主管部门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低于已付的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

7、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倾销税,或者终裁决定未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已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应予以退还。(4)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决定。进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在调查期间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能证明其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经营者无关联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单独确定其倾销幅度。  第三,国务院主管部门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或者履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作出的复审决定。  从以上《反倾销条例》看,有关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决定均属于行政最终决定,对于不予立案的决定、临时反倾销税的决定、否定性的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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