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合同法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思考

对劳动合同法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思考

ID:36568786

大小:68.18 KB

页数:9页

时间:2019-05-12

对劳动合同法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思考_第1页
对劳动合同法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思考_第2页
对劳动合同法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思考_第3页
对劳动合同法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思考_第4页
对劳动合同法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思考_第5页
资源描述:

《对劳动合同法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思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对《劳动合同法》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思考  [摘要]为避免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处于“眠其权利之上不觉醒”的窘况,首当其冲的是必须唤醒其应有的法律意识,使其知晓《劳动合同法》已经为劳动者谋取了“五大福祉”。为编织一张更加周密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恢恢法网”,国家应在规范“包工头”劳务关系、建立健全“劳动用工信用档案”、增设用人单位精神赔偿法律责任等方面予以完善。  [关键词]劳动合同;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律思考    一、《劳动合同法》给劳动者带来五大“福祉”    1.凡是提供了劳动,都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1个月;用人单位

2、拒绝的话,就要承  担支付双倍工资的代价。过去,由于绝大多数民营企业主原本就是刚刚“洗腿上岸”的农民,小农经济意识浓厚,劳动方面的法律保护意识比较淡薄,重自身利益而轻农民工权益,不愿意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再加上相当部分的农民工自身素质差,自我保护意识缺失,不懂得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错误理解签订劳动合同的意义,视劳动合同为“卖身契”,以为一旦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如同将自己“卖给了企业”9,从而导致害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使得整个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一直徘徊在25%左右。现在,《劳动合同法》一改以往用人单位与

3、农民工双方对劳动签约的那种随意态度,采取了强硬的法律举措,加重了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10条明确作出硬性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82条进一步补充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显然,《劳动合同法》对那些规避义务,拒签书

4、面劳动合同,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做法,严正说“不!”  2.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用工单位必须报酬照付;除劳动者自己不愿续订外,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合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无效劳动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那么,既然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都无效了,农民工为用人单位付出的劳动是否也就白干了呢?《劳动合同法》第26条给出了明确的回答:“劳动合同

5、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9根据以往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自然终止时,是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之外,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均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法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支付劳动报酬。更重要的是

6、,假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从而导致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或劳动者自己不再要求继续履行的,还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数额的双倍赔偿金。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对用工企业动辄以解除合同为要挟、严重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恶招”,第一次亮出了法律之剑!  3.用人单位招工时,再也不能收受押金、扣押证件;劳动者的试用期不再是漫漫无期,最长为半年。前些年,基于“民工荒”、“技工荒”,一些用工企业为避免员工的“跳槽”,节省企业用工成本和培训费用,往往利用招工聘用之际,要求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强迫其缴纳抵押金、风险金或者扣押其身份

7、证、毕业证等有效证件,以束缚劳动者的自由流动。《劳动合同法》第9条对用人单位的这一错误做法亮出了红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接着,第84条对用工单位违反前述的做法,进行了经济惩罚式的规制:“9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下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8、另外,由于在这之前的《劳动法》对企业用工的试用期限没有作出硬性规定,为节省劳动成本计,不少用工单位就打起了试用期的主意,一些企业采用多次约定试用期,延长试用期的“损招”,严重地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是,针对用工企业这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