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专毕业作业范本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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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专科  毕业作业     题目:   刑事案例 77   分校:   鞍山广播电视大学 指导老师: 赵多辉    学生姓名:姚函晨学号:  0921001450684   完成日期: 2011-11-25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卷宗正卷2008年度鞍东刑初字第011号案由李雪晶、申永哲敲诈勒索案当事人原告  被告李雪晶、申永哲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书记员袁东符文财李祥李洋收案日期2008年2月2日结案日期2008年4月5日原审法院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有关案号刑初字011号一审结果敲

2、诈勒索罪二审结果 再审结果 归档日期2008年4月6日保管日期2008年4月7日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010101卷 宗 目 录序 号文 书 名 称页  次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12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立案决定书23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传唤通知书34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拘传证45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拘留证56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逮捕证67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逮捕通知书78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起诉意见书8-99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委托辩护人告知书1010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1111授权委托书121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13-14

3、14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1515证人证言1616书证1718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公告1819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1920律师事务所函2021法庭笔录(第一次)21-2522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26-2823辩护词29-3024合议庭评议笔录(第一次合议)31-3225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33-3526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宣判笔录3627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3728案例评析38-43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填报单位: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公章)               

4、    编号:207895报案人姓名张新性别男年龄44岁住址鞍山市铁东区对炉单位鞍山市钢管厂电话6687232案件来源电话报案移送单位—承办人—电话—报案内容(发案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案人基本情况、受害情况等): 2008年2月2日晚,鞍山市钢管厂职工张新打电话向我局报案:称鞍山市宏基歌舞厅内有人正在向来此消费的客人进行勒索领导批示:同意立案 于大春2008年2月4日处理结果:经初查,符合立案条件,经局领导批准,立为敲诈勒索案侦查。接警单位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侦支队接警地点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侦支队接警人员曾晓宇接警时间20

5、08年2月2日23时18分 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 立案决定书 鞍东刑立字[2008]0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李雪晶、申永哲涉嫌敲诈勒索一案立案侦查。             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公安分局     二00八年二月六日此联附卷宗 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 传唤通知书鞍东刑拘传字[2008]30号 申永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传唤你于2008年2月7日到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接受讯问。  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  二00八年二月七日      传唤人

6、需持此通知书到案,没有正当理由不到的,予以拘传。 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 拘传证鞍东刑拘传字[2008]1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兹派我局侦察人员赵伟、杨光复对申永哲(性别:男,年龄:28岁,住址:鞍山市立山区光明街168栋15号)执行拘传。  局长 常宝国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七日本证已于2008年2月7日10时向我宣布。 被拘传人申永哲拘传到案时间2008年2月7日10时。   被拘传人申永哲讯问结束时间2008年2月7日14时。  被拘传人申永哲此联附卷 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 拘留证

7、鞍东公刑拘安[2008]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兹决定由我局侦察人员佐岩、韩建强对犯罪嫌疑人申永哲(性别:男,年龄:28岁,住址:码鞍山市立山区光明街168栋15号)执行拘留,送鞍山市第一看守所羁押。局长常宝国(印)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二00八年二月八日 本证已于2008年2月8日9时向我宣布。被拘留人:申永哲(按指印)本证副本已收到,被拘留人吴浩江已由我所收押。 接收民警:张军鞍山市第一看守所二00八年二月十一日此联附卷 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 逮捕证 鞍东公刑逮字[2008]143号  根据《中华

8、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兹派我局侦察人员赵海、白明对涉嫌犯敲诈勒索罪的申永哲(性别:男,年龄:28岁,住址鞍山市立山区光明街168栋15号)执行逮捕,送鞍山市第一看守所羁押。 局长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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