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窝藏包庇罪》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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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 管理秩序罪第三节妨害司法罪二、窝藏、包庇罪一、窝藏、包庇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一)客体特征(二)客观特征(三)主体特征(四)主观特征二、窝藏、包庇罪的司法认定(一)窝藏、包庇罪与非罪的界限1.窝藏、包庇罪是故意犯罪2.单纯的知情不举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二)窝藏、包庇罪与其他罪的界限1.窝藏、包庇罪与伪证罪的界限2.窝藏、包庇罪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的界限3.窝藏、包庇罪与刑法另有特别规定的窝藏、包庇性质的犯罪的界限三、窝藏、包庇罪的处罚一、窝藏、包庇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

2、藏处所,或者为其提供钱财,帮助其逃匿或者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意图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窝藏、包庇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一)客体特征窝藏、包庇罪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主要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窝藏、包庇罪的对象,是犯罪分子,包括判决前的犯罪分子和判决后的犯罪分子。判决前的犯罪分子包括:犯罪后尚未被发现的犯罪分子;已被司法机关发现是犯罪分子但司法机关尚未决定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已决定但尚未执行强制措施的犯罪分子;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分子;判决后的犯罪分子包括:判处

3、刑罚但尚未开始执行的犯罪分子;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二)客观特征窝藏、包庇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了窝藏、包庇犯罪人的行为。所谓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或者向其提供钱物,帮助其逃匿他处。所谓包庇,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为犯罪分子掩盖罪行。尽管窝藏、包庇的具体手段多种多样,但实质都是一样的,即为犯罪分子提供条件,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此外,刑法修订后,专门增设了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因此,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制裁而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的行为,不宜再以包庇罪定罪处罚。(三)主体特征窝藏、包庇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

4、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四)主观特征窝藏、包庇罪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分子而予以窝藏、包庇。如果一开始不知是犯罪分子而予以收留、资助等,但发现其为犯罪分子或者很可能是犯罪分子后,仍继续对其实施帮助行为的,也成立本罪。如果确实不知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了住所,或者因不明真相而为其出具了不真实的证明等,均不构成犯罪。另外,刑法第362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窝藏、包庇罪定罪处罚。二、窝藏、包庇罪的司法认

5、定(一)窝藏、包庇罪与非罪的界限认定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注意以下两点:1.窝藏、包庇罪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是犯罪分子而予以窝藏、包庇。本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2.单纯的知情不举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所谓单纯的知情不举行为,是指明知对方是犯罪分子,既未予以检举告发,也未给予任何积极的帮助。一般仅属于道德和思想觉悟的问题,不构成犯罪。但刑法有明确规定的除外。例如,刑法第311条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以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定罪处

6、罚。(二)窝藏、包庇罪与其他罪的界限1.窝藏、包庇罪与伪证罪的界限二者都是故意犯罪,主观上存在帮助犯罪分子掩盖罪行、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的行为。区别主要在于,第一,犯罪主体不同。窝藏、包庇罪是一般主体,伪证罪是特殊主体,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第二,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不同。构成窝藏、包庇罪的犯罪行为可以发生在犯罪分子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也可以发生在侦查、起诉、审判甚至刑罚执行期间,构成伪证罪的犯罪行为仅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即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第三,犯

7、罪对象不同。作为窝藏、包庇罪对象的犯罪分子,既可以是犯罪后尚未被羁押或归案、畏罪潜逃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被羁押而逃跑出来的未决犯和已决犯;伪证罪的对象一般是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为未决犯。第四,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同。窝藏、包庇罪表现为为犯罪分子提供隐匿处所,资助钱物,帮助其隐藏、逃匿,或者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帮助犯罪分子掩盖罪行,使其逃避制裁;伪证罪表现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与案件有重大关系的情节,提供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帮犯罪分子隐匿罪证。2.窝藏、包庇罪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的界限构

8、成窝藏、包庇罪的犯罪故意、犯罪行为应当在被窝藏、包庇的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后。但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却不同。所谓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窝藏、包庇犯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之前,就谋划或合谋,答应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对其予以窝藏、包庇。这种情况和刑法总则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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