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讲座》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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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订的原因、主要内容、影响及对策法律与合规部许崇苗2009年3月19日内容提要一、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订的背景与原因二、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三、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订的主要特点四、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订的影响及对策五、我国保险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订的背景与原因(一)2002年保险法已不能适应客观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二)2002年保险法本身存在缺陷(一)2002年保险法已不能适应客观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1.保险市场主体日益多样,保险机构组织形式已难以满足需要2.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新农

2、合等新业务内容需要纳入保险法进行规范3.保险资金投资范围限制过严4.保险纠纷日益增多,需要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5.监管职权和监管手段严重缺乏,难以适应行业进一步发展需要(二)2002年保险法本身存在缺陷1.保险法立法模式缺陷使基本原则不能贯彻始终2.保险合同法不完善-利益失衡、基本原则/相关制度/具体规定不完善等3.保险业法不完善-监管体系不完善、部分内容滞后、关于保险中介的规定不符合市场实际等二、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订主要内容此次保险修改是一次系统、全面的修订,增加了条文(158-187),调整了有关章节,如

3、把人身保险合同和调整到了财产保险合同前面,突出了人身保险的重要性。(一)关于保险法总则的修改(二)关于保险合同法的修改(三)关于保险业监督管理法的修改(一)关于保险法总则的修改保险法总则主要规定了保险法的立法宗旨、保险的定义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等1.关于保险法制定的宗旨和保险的定义2.关于保险法的基本原则3.关于经营保险业务的主体4.关于分业经营1.关于保险法制定的宗旨新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旧法第一条

4、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2.关于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新法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旧法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3.关于经营保险业务的主体新法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第一百八十三条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保险组织经营的商业保险业务,适用本法。旧法第六条经营

5、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第一百五十六条本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4.关于分业经营新法第八条  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目前,一些金融集团通过子公司实现了银行、证券、保险的综合经营,需要法律留出发展的空间。关于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保险法基本原则及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原则保险法基本

6、原则是理解和适用保险法的基础和出发点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原则是保险监督管理法的基本原则,但不是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二)关于保险合同法的修改1.关于保险利益2.关于诚实信用原则3.关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4.关于格式保险合同条款无效5.关于保险事故通知义务6.关于理赔程序和时限7.关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8.关于保险合同的诉讼时效9.关于保险条款的解释10.关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合同11.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宽限期间12.关于受益人的指定13.关于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同时死亡14.关于被保险人自杀15.关于被保险人故意犯罪等保险人免责

7、16.关于投保人解除合同17.关于财产保险合同1.关于保险利益-1新法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1.关于保险利益-2旧法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

8、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第三十三条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本节中的财产保险合同,除特别指明的外,简称合同。第五十二条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本节中的人身保险合同,除特别指明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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