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的合同》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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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提供劳务的合同一、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运输合同的概念“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据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合同法》第288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利用交通工具提供劳务的合同。第一节运输合同(二)运输合同的特征运输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劳务是一种行为,因此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行为,是运送行为。运输合同与其他劳务合同的区别在于承运人还提供了运输工具。1.运输合同的诺成性和实践性因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而有所个同。客运合同原则上是实践合同(一般在交付客票时成立,检票时生效)。货运合同是诺成合同。2.

2、运输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只有在特约的情况下,运输合同才可能是无偿合同。3.运输合同经常表现为格式合同。如航空客运合同的格式条款就记载在飞机票上。这些条款是锅炉钢板条款,乘客只能接受,不能改变。乘客只有订立不订立合同的自由和与谁订立合同的自由,但没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4.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有强制缔约义务。《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强制缔约义务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二、承运人、旅客、托运人、收货人的主要义务(一)承运人的主要义务1.安全运输的义务。《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

3、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2.按合理运输路线运输的义务。合理的运输路线是约定的路线或通常的路线。《合同法》第291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二)旅客、托运人、收货人的主要义务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基本义务是支付款项。《合同法》第292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案例65:甲托运人将2万吨优质煤炭交乙铁路承运人运输20

4、00公里,运输至1000公里时,因罕见、突发未有预报的洪水冲击铁路,使该2万吨煤炭灭失。承运人已经运输了1000公里,能否要求甲方承担1000公里的运费?分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损失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托运人承担货物的损失,承运人承担运费的损失,因此承运人不能要求甲方承担1000公里的运费。一、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保管合同的概念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又称为寄托合同、寄存合同。将标的物交付保管人的人称为寄存人,为对方保管标的物的人是保管人。保管合同发端于罗马法,罗马法上称其为寄托。第二节保管合同

5、二、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管人的主要义务和权利1.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合同法》第368条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保管凭证是保管人开具的,证明收到保管物,以及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的单据。从习惯上看,具有互助性质的无偿、小额保管合同,保管人一般不给寄存人开出单据,这也是允许的。2.妥善保管的义务。《合同法》第369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3.亲自保管的义务。“保

6、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71条)。因为,保管合同存在着特殊信任关系,是基于寄存人对保管人特殊信任的基础上产生的法律关系。转交第三人保管破坏了这种信任。转交第三人,造成损害,保管人有赔偿责任;没有损害自然不赔。在第三人处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保管人原则上不免责。4.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372条)。使用不是保管目的,且容易造成保管物的磨损或者损害。

7、但在消费寄托(《合同法》第378条)的情况下可以使用。5.权利危险时的返还和通知义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合同法》第373条)。6.返还保管物及孳息的义务。“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孽息归还寄存人”(《合同法》第377条)。所谓孳息,是指原物产生的物。保管物产生的孳息是法定孳息还是天然孳息,一般认为都包括。本书作者认为可以包括法定的孳息,但主要是指天然孳息。因

8、为”保管人”取得的法定孳息,一般是基于委托关系。7.保管人的留置权及排除。“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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