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专用-【反担保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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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担保保证合同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反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鉴于:  1、甲方与借款人签署的《委托担保合同》。  2、甲方与银行(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甲方为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担保。  3、乙方应借款人的请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自愿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现与甲方签订以甲方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合同。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双方现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其后的含义:6借款人:指(填向银行借款的企业或自然人名称):贷款人:指(填贷款银行名称):《委托担保合同》:指借款人与甲方签订的昆丰D字第号《委托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指甲方与贷款人签订的号《保证合同》;《借款合同》:指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号《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要素为:签订日期:年月日;借款金额:人民币万元整(大写);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借款利率:年%(月‰);借款用途:通知

3、:指书面方式的通知;同意:指书面方式的同意;告知:指书面方式的告知。第二条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  2.1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为万元整(大写),具体金额以借款合同之约定为准。2.2甲方依据委托担保合同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具体金额以委托担保合同之约定为准。第三条反担保保证方式  3.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乙方对反担保范围内债务的清偿与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  3.2如对甲方的反担保既有本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无论该物的担保系借款人提供还是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甲方既可要求乙方就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6亦可

4、就全部债务要求提供担保物的一方承担担保责任,乙方和提供担保物的一方承担连带责任;任何原因导致甲方对物的担保丧失优先受偿权益,乙方承诺仍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3.3如对甲方的反担保既有本保证又有其他第三人提供的保证,乙方与该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四条反担保的范围  4.1《保证合同》项下甲方的保证债务,即:甲方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所代借款人偿还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损失等;  4.2《委托担保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担保费、违约金及其他损失赔偿金;  4.3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借款

5、人追偿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审计费、评估费等;4.4甲方向乙方主张反担保责任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审计费、评估费等。第五条反担保保证期间  5.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2.1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甲方(乙方)代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贷款、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之次日起两年。5.2本反担保保证合同2.2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的支付担保费用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第六条反担保保证的有效性  6.1本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的解除而解除,不因《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的无

6、效而无效;借款人因《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的解除、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乙方仍应承担反担保连带保证责任;  6.2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改制、并购、隶属关系变更等事件而受影响。66.3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第七条乙方声明与承诺  7.1乙方清楚地知道借款人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及本次借款的实际使用用途等情况;  7.2乙方对本合同及《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的所有条款已全部通晓、理解并自愿接受;  7.3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乙方已履行

7、完一切乙方所必须的授权、同意、批准程序;  7.4乙方在反担保责任解除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7.5乙方承诺: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亦不得处分资产;  7.6乙方承诺:甲方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有权代位追偿乙方的到期债权,由此得到的款项优先清偿乙方的反担保债务。7.7乙方签署本合同已经过乙方公司之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并签署了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若乙方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第八条乙方义务  8.

8、1借款人未履行《借款合同》及《委托担保合同》项下约定的债务,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其承担反担保责任之日起15日内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债务;  8.2借款人发生清算、破产及其他足以表明借款人丧失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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