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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1
《国外工会02工会法、团体协约法与劳资争议处理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工會法、團體協約法與勞資爭議處理法黃秋桂97.5.14.1勞動三權團結權團體協商權集體爭議權2勞動權入憲與勞動三法勞動權入憲?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3工會法之重要內容工會為法人各級政府行政及教育事業、軍火工業之員工,不得組織工會4工會之任務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會員就業之輔導會員儲蓄之舉辦生產、消費、信用等合作社之組織會員醫藥衛生事業之舉辦勞工教育及托兒所之舉辦圖書館、書報社之設置及出版物之印行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勞資間糾紛事件之調處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工人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關
2、於勞工法規制定與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合於第一條宗旨及其他法律規定之事項5工會之種類產業工會同一廠場,年滿二十歲之同一產業工人,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時,應依法組織產業工會由同一產業內各部分不同職業之工人組成職業工會同一區域同一職業之工人,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時,應依法組織職業工會聯合同一職業工人組成6工會之組織區域以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交通、運輸、公用等事業,跨越行政區域者,得由主管機關另行劃定7單一工會同一區域或同一廠場內之產業工人,以設立一個工會為限同一區域之職業工人,以設立一個工會
3、為限依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分業標準表人數不足時,得合併組織8工會之組織程序發起連署:發起組織工會,應有30人以上連署向主管機關登記組織籌備會徵求會員召開成立大會工會組織完成時:應將籌備經過、會員名冊、職員略歷冊,連同章程各一份,函送主管機關備案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書9工會章程應記載事項工會章程之議定,應經出席成立大會會員或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名稱、宗旨、區域、會址任務或事業組織會員入會、出會及除名會員之權利與義務職員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會議、經費及會計、章程之修改10強制入會凡在工會組織區域內年滿十六
4、歲之男女工人均有加入其所從事產業或職業工會為會員之權利與義務已加入產業工會者,得不加入職業工會會員資格同一產業之被僱人員,除代表僱方行使管理權之各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外,均有會員資格11工會之理監事理事名額縣以下工會:5人至9人跨越縣市以上工會:7人至15人縣及省轄市總工會:7人至15人省、院轄市總工會、跨越省市以上工會、省市分業工會聯合會:15人至27人全國性工會、各業全國聯合會:21人至33人全國總工會:31人至51人12工會之理監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候補理、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二分
5、之一常務理事理監事名額3人以上者:得互選常務理、監事1人至17人常務理事名額5人以上者:得互選一人為理事長13工會理監事之權責、資格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工會監事或監事會:審核工會簿記賬目,稽查各種事業進行狀況理監事資格工會會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年滿二十歲14工會理監事之任期與罷免任期均為三年連任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二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罷免理、監事有違背法令或失職情事時,會員大會得議決罷免之15工會會議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定期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全國性工會:每三年舉行一次省(市)以下各級工
6、會:每年舉行一次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理事會認為必要時16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權限工會章程之修改經費之收支預算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基金之設立管理及處分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總工會或工會聯合會之組織工會之合併或分立理事、監事違法或失職時之解職17會員(代表)大會工會之議決應有會員或代表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或代表過半數之同意,不得議決工會章程之修改、總工會或工會聯合會之組織其決議,應經出席會員或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18工會之經費來源會員入會費及經常會費入會費:每人不
7、得超過入會時兩日工資所得經常會費:不得超過一月收入2%特別基金臨時募集金政府補助金特別基金、臨時募集金之徵收,均應經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政府補助金,以補助縣(市)以上總工會為限,並應分別列入國家、地方預算會員工會對上級工會會費之繳納:得依照該會收入或出席代表人數比例分擔(辦法由代表大會決定)19罷工之程序暨限制程序勞資或僱傭間之爭議非經調解程序無效後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經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宣告罷工限制罷工時,不得妨害公共秩序之安寧不得加危害於他人之生命財產或身體自由20保護僱主或其代
8、理人,不得因工人擔任工會職務,拒絕僱用或解僱及為其他不利之待遇工會理監事因辦理會務,得請公假常務理事得以半日或全日辦理會務,其他理監事每人每月不得超過五十小時有特殊情形者,得由勞資雙方協商或於締結協約中訂定僱主或其代理人,對於工人,不得以不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勞資爭議期間,僱主或其代理人不得以工人參加勞資爭議為理由解僱21工會之解散工會有左列情事之一時,主管機關得解散之成立之基本條件不具備破壞安寧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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