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辩护业务指引

死刑案件辩护业务指引

ID:37131504

大小:64.00 KB

页数:18页

时间:2019-05-18

死刑案件辩护业务指引_第1页
死刑案件辩护业务指引_第2页
死刑案件辩护业务指引_第3页
死刑案件辩护业务指引_第4页
死刑案件辩护业务指引_第5页
资源描述:

《死刑案件辩护业务指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死刑案件辩护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死刑案件辩护质量,指导死刑辩护实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死刑辩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二条本意见所称死刑案件包括:(一)根据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二)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的二审上诉案件;(三)根据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可能改判死刑的案件;(四)死刑复核案件。第三条在死刑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有刑事案件出庭辩护经验的律师担任辩护

2、人。第四条对于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律师可以向有关专家咨询。第五条对于涉及重大、复杂法律问题的死刑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当组织本所具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集体讨论。第六条对于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死刑案件,律师事务所及辩护律师应当报告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并听取意见,寻求支持。在必要时,律师事务所及辩护律师可提请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与承办该案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沟通、协调。第二章辩护思路第一节证据辩护与程序辩护第七条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证、书证,辩护律师可以建议法庭不作为定案根据:(一)物证

3、、书证来源不明的;18(二)勘验、检查笔录和搜查笔录有关物证、书证的记载与物证、书证本身不一致的;(三)书证被篡改或有篡改痕迹的;(四)原物的照片、录像不能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五)书证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内容的。第八条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可以建议法庭不作为定案的根据:(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提供的;(二)基于主观意见和推测提供的;(三)证言前后矛盾且矛盾无法排除的;(四)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但证人经依法传唤未出庭作证的;(五)书面证言

4、存在重大、显著疑点的;(六)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获取的;(七)违反“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规定获取的;(八)未经证人本人核对并签名、盖章和按指印的;(九)违反回避规定获取的;(十)制作笔录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十一)询问人员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九条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供述,辩护律师可以建议法庭不作为定案的根据:(一)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获取的;(二)供述内容前后矛盾且矛盾无法排除的;(三)只有一名侦查人员讯问获取的;(四)讯问不是由侦查人员进行的;(五)未经被告人核对并

5、签名、盖章和按指印的;18(六)对于聋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外国人的讯问,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七)违反回避的规定获取的。第十条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辨认结论,辩护律师可以建议法庭不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辨认不是在法定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二)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三)供辨认的被辨认对象(尸体、场所等特定辨认对象除外)不具有类似特征或者未达法定数量的;(四)辨认过程中使用暗示、诱导等违法方的。第十一条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可以建议法庭不作为定案的根据:(一

6、)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的;(二)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鉴定范围的;(三)鉴定人不符合法定资格和条件的;(四)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五)鉴定程序、方法有缺陷的;(六)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七)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被污染的;(八)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第十二条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勘验、检查笔录,辩护律师可以建议法庭不作为定案的根据:(一)勘验笔录对现场的记载与实际现场不符的;(二)勘验、检查笔录所记载的现场物品、人身、尸体的特征与实物不一致的;(三)勘验、检查笔录没有见

7、证人签字的。18第十三条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可以建议法庭不作为定案的根据:(一)经审查或鉴定无法确定真伪的;(二)视听资料的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不合法的。第十四条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证据,辩护律师可以建议法庭不作为定案的根据:(一)电子证据的存储磁盘、存储光盘等可移动存储介质未与打印件一并提交的;(二)未载明电子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对象、制作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的;(三)制作、储存、传递、获得、收集、出示等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四)取证人、制作人、持有人、见

8、证人等未签名或者盖章的;(五)存在伪造、变造情形的。第十五条法院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或者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人民检察院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又重新起诉的,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提出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辩护意见。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申请上级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违反公开审判原则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四)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上级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