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纠纷案件审判实务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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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典当纠纷案件审判实务初探.txt喜欢我这是革命需要,知道不?!  你不会叠衣服一边呆着去!以后我来叠!  我一定要给你幸福,谁也别想拦着。  典当纠纷案件审判实务初探作者:邱健田雷发布时间:2010-06-0210:24:24典当制度发展至今,在我国和国外均有着悠久的历史。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典当具有融通资金灵活、便捷、方便民众生活的功能特点,也因此而具有很强的生命力。新中国成立后,典当业曾一度销声匿迹,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典当业又被赋予新的内容并重新焕发出新的生机,成为现有银行融资渠道之外又一必要而

2、有益的融资方式。在我国,传统的典当是指典当人为生活所急需,向典当行小额借钱而将自己的动产交给典当行质押,在约定的期限内清偿借款本息赎回原物,如果超过约定期限,则质押物被视为“死当”,并直接归属典当行所有或典当行变卖质押物充抵借款。在新的历史时期,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各种经济要素日趋活跃,资金需求量加大,仅靠银行业贷款支持已远不能适应需要,加之其审查手续的繁杂,使一些在短时间需要资金额度不大的中小企业把需求目光转向典当业,而担保方式也伴随着当今房屋日趋商品化及需求资金相对较大,由动产抵押向房屋抵押方式转变。由于典当的操作简单,用资

3、方式灵活,资金提供及时等特点,其借款方式日趋受到人们的青睐。自从原国家经贸委颁布实施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将典当行的经营范围由动产延伸至财产权利和不动产开始,各大典当行也开始经营房屋典当业务。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房地产抵押的纠纷,由于房屋抵押数额较大,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以及我国法律法规不完善而导致实践中出现一些纠纷往往难于处理。本文拟结合我院审理的典当纠纷案件,分析与此类案件相关的一些问题及处理方法,以期对审判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一、典当合同效力的认定与处理对典当合同的定性和效力认定是审判中首先遇到的问题。典当行业虽存在时间较长,但一直是一种

4、自律行业,表现在行政管理规定并不健全,法律上也没有具体规定。致使典当行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常常出现名为典当实为借贷,或是名为借贷实为典当等名不副实的情况。案例一,某典当行与某公司直接签订了借款协议,之后又签订了房产抵押担保。名为典当,但是并未到房管部门实际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同时也未签署相应的当票。证据表明的法律特征系企业资金拆借行为。法院最终认定合同无效,按企业间资金拆借处理。案例二,某典当行与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但约定了实际借款金额以当票为准,担保方式为不动产抵押典当方式,借款的综合费率为月度3%等条款,且在办理了登记手续

5、之后先后出具了9张当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案名为借款实为典当,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综合费,利息以及违约金,提供担保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我们认为,认定典当合同的效力主要是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典当法律关系是否合法成立,典当的法律特征是否具备。对抵押物是否依法登记,双方是否签有当票,其相关费用是否按约定利息收取,是否包括综合费率的收取等。典当法律关系具有特殊性,一方面,它表现为典当双方的担保关系;另一方面,它表现为典当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只有当这两个法律关系均成立时典当关系才成立。换句话讲,典当的设立目的是为借款,设定营业质权的“当

6、”与发生债权的“借”同时进行,并且“借”是以“当”为前提。典当的设立不以主债权的先行存在为条件,而是以“当物”是否存在且合法有效为前提,通常其市场评估价值不高于借款数额的二倍以上,并以不动产在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备案为成立条件。动产一般是通过质押,抵押大型设备的亦需办理登记。只有上述条件成就,借款关系才能形成实践中当的关系。典当的过程就是以实物作为担保条件,以借款为合同目的,将担保与借款统一起来的过程。而一般的物之担保借款法律关系则是先有借款关系主合同,再有担保的从合同。这是区分典当与一般物之担保借款的关键所在。物之担保借款包括质押借款和抵押借款。

7、典当在本质上是质押借款的一种,即营业质。传统理论认为典当物限于动产和财产权利,现今房地产亦可作典当物。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典当与借贷。1、主体资格不同。典当行做为一种特种行业,审批管理手续严格。近年来成立典当行需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并要依法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因其具有准金融企业性质,经营典当业务及附带的鉴定评估、咨询服务和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业务。除民间借贷为一般主体外,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人是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国有银行或是经批准设立的外资银行,其业务虽包括一般金融业务的银行信贷,但与典当行的性质及业务仍大有不同。2、权利性

8、质不同。典当中的借款行为与担保行为共存,要借款就必须提供优质有效的当物,有典当才能借款,故典当权是以特殊担保物权的成立为前提。普通借款中的质押或抵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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