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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1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附件5《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为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关于2017年底前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以及《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以下简称《污染地块办法》)相关要求,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组织标准编制单位,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建设用地筛选值》)。现说明如下:一、标准起草过程2014年,环境保护部科技司启动《土
2、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工作,同时启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制订工作。2015年1月13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征求意见稿)》(环办函〔2015〕69号)第一次征求意见;8月14日,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二次征求意见稿)》(环办函〔2015〕1320号)再次征求意见;10月23日,环境保护部组织召开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二次征求—54—意见稿)》专家审议会,原则同意本标准通过审议;12月29日,环境保护部部长专题会审议了本标准,并要求第三次向社会公开征
3、求意见。2016年3月10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三次征求意见稿)》(环办科技函〔2016〕455号)第三次征求意见。2016年5月28日,国务院发布《土十条》。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根据《土十条》的要求,进一步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三次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完善。经反复研究讨论,多次召开专家研讨会听取意见,形成《建设用地筛选值(征求意见稿)》。二、发达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概况发达国家制定关于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保护目标主要是人体健康、地下水安全;此后,有的
4、将保护生态受体纳入其中。关于保护人体健康的标准:1.一般是区分土地用途(如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等)制定风险筛选值。不超过筛选值的地块,认为风险可接受,无需进一步的行动;超过筛选值的,则可能存在风险,需要进一步调查和风险评估。2.筛选值的推导通常选取比较保守的参数,以确保有较大的保险系数。对于未制定筛选值的污染物,可按照筛选值的推导方法进行风险评估。—55—3.多数国家在国家层面只制定筛选值而不制定修复目标值。关于修复目标值,各国有的是要求根据污染地块的实际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后确定;有的可由地方制定(如美国部分州制定了地方的修复
5、目标值)。4.对于背景值较高的污染物(如重金属),一般不要求清理到背景水平之下,主要是考虑成本效益,技术可操作性,以及修复后存在被更高背景的周边区域再次污染的可能。三、标准的主要内容本标准共包含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适用范围;第二部分为规范性引用文件;第三部分为术语和定义;第四部分为建设用地分类,依据GB50137规定了第一类用地(敏感类用地)和第二类用地(非敏感类用地);第五部分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及使用,包括53项常规污染物的筛选值和37项选测污染物的筛选值,规定了地块土壤污染物项目确定、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使用的
6、相关要求;第六部分为监测要求,规定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污染物分析方法;第七部分为实施与监督,规定了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四、主要技术问题说明(一)标准的定位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关于“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56—地块”,本标准定位为筛选污染地块,即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本标准规定相应筛选值的,则属于污染地块,应当进行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二)标准的保护目标根据我国国情,现阶段标准的保护目标主要是在建设用地上生活居住和工作
7、的人群的人体健康。有关保护地下水的土壤筛选值标准(如苯酚等污染物)将另行研究。(三)建设用地的分类不同国家和地区划分建设用地类型的方式有所不同。结合我国国情,本标准将建设用地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敏感类用地。此类用地方式下,儿童和成人均可能长期暴露于土壤污染物,因此,儿童和成人均作为评估的敏感人群和保护对象。第二类是非敏感类用地。此类用地方式下,仅成人由于职业工作原因长期暴露于土壤污染物,因此将成人作为评估的敏感人群和保护对象。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GB50137-2011)和《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
8、5.3-2014),《建设用地筛选值》规定:第一类为敏感类用地,包括GB50137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商业—57—服务业设施用地中的餐饮用地(B13)、旅馆用地(B14),公用设施用地中的供水用地(U11)等。农村地区参照此类用地。第二类为非敏感类用地,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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