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和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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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税第一节房产税1950年开征城市房产税;1951年颁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1973年并入工商税;1984年重新设置房产税,暂缓开征;1986年颁布房产税暂行条例,当年10月1日开征;2009年1月1日,与城市房地产税合并,统一征收房产税。2008年度,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完成680.40亿元。概述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房产价格或房租收入向产权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税。特点:征税范围窄:不含农村;不含个人非经营性房产财产税和财产收益税特征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或承典人。具体包括:产权国有的,

2、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产权未确定、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征税范围“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房产≠建筑物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房产税在城

3、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与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口径相同。计税依据及税率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北京市:企业、事业单位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4、房产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

5、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

6、(1-扣除比例)×1.2%=租金收入×12%税收优惠(一)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不含附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非公务、业务用房。

7、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不含附设营业单位的房产,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房产和出租房产。(二)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的优惠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

8、,免征房产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四)个人所有的房产,营业、居住兼用者(即连家铺),可按营业居住面积比例确定征税或免税。划分不开的全部征税。(五)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六)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征收管理(一)纳税期限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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