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审的补充性原则与民事再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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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审的补充性原则与民事再审事由  一、理性地对待再审难  当下,我国立法机关正在对民事诉讼法的再审程序与执行程序这两部分进行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以下称《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切实地解决申诉难是这次修订民事诉讼法所欲达到目的之一。  上述数据表明,2003年至2006年的四年间,申诉与申请再审的数量在增加,尤其是2006年同2003年相比增加幅度相当之大,接近一倍,而决定再审的数量占审结数的比例却在下降,同2003年相比,2004年、2005年下降近一半。这些数据的确给人以申请再审难的印象。  但即便如此,也需要理性地对待再审

2、难。  再审的对象主要是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启动再审程序的目的是要使已经终结的案件重新进入诉讼程序。判决一旦生效,首先产生形式上的既判力,作出判决的法院和其上级法院不得再更改已作出的判决,受到判决拘束的当事人不得再对之声明不服;同时也产生了实质上的既判力,即禁止法院在后来可能发生的诉讼中,对同一诉讼标的作出与前诉不同的判决。判决的既判力使得“经过程序认定的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都被一一贴上封条,成为无可动摇的真正过去。”②既判力体现了程序的止争原则,所谓止争原则,是指“法院应做出解决争执的最终决定。如果争执可被再次审理,则争执并未解决;如果案件可以再上诉

3、,相同的争点在另一案件中仍可提出,则争执也仍未解决。倘若人们求助法律程序来解决争执,那么争执需在某一阶段上最终解决,否则求助法律程序就毫无意义。”使生效判决具有形式和实质上的既判力是诉讼制度的内在要求,舍此就无从达到通过裁判解决双方当事人纠纷的目的,争议将永无终结之时。法院和当事人也就永无宁日。  但另一方面,生效裁判在实体和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当确实存在重大瑕疵时,为维护裁判的终局性一概不允许对生效裁判提出挑战也是不适当的,所以“必须创设一种途径以消除已发生既判力的有重大瑕疵的或在严重程序瑕疵下产生的判决。否则的话,当事人的公正感和他们对司法的

4、信赖会严重受伤害。”再审便是在例外情况下允许冲破既判力的制度。  因此,立法者在设计再审程序时,既要考虑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的要求,又要考虑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的要求,要在这两种互相冲突的张力中寻求平衡。  为了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再审程序就不能轻易启动,败诉的当事人也不能频频使用再审这一特殊的救济手段。为此,德、日等国在设计这一程序时采取了种种控制性措施。  首先,立法者规定只有存在再审事由时当事人才能够请求再审。在这一点上,再审与起诉、上诉存在明显区别,对于起诉与上诉,法律并未规定需要具备什么样的理由才能够提起,所以只要当事人认为其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犯了,就可以

5、在指明被告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只要败诉一方当事人认为未生效的判决有错误,他就可以提出上诉,对已提出的诉讼和提起的上诉,法院也无需审查其理由是否正当,就有义务和责任对案件进行审理。再审与此明显不同,法律明确规定了再审事由,只有在存在再审事由时,当事人才有权提出再审的请求,法院才会重开诉讼程序。  其次是立法者严格筛选再审事由。只有那些表明作为裁判基础的诉讼资料存在重大瑕疵或者诉讼程序具有重大缺陷的情形,才会被确定为再审事由,例如,对生效判决,法律不允许当事人以认定事实存在错误这一一般性的理由请求再审,而只能以作为裁判基础的证书是伪造,证人、鉴定人提供了虚假证言、

6、虚假鉴定,而裁判又是建立在该证言、鉴定结论的基础之上这样的事由请求再审;当事人也不能以程序违法请求再审,而需以法律规定了重大程序违法事由,如法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当事人无诉讼行为能力而未经合法代理请求再审。  再次,对一些再审事由,法律还要求在申请再审前,启动另一个程序审查其是否真的存在,只有当另外的程序确认再审事由确实存在时,才允许当事人以此为理由请求再审。例如,当事人宣誓后作虚假陈述,证人作伪证、鉴定人提供虚假的鉴定结论,当事人伪造或变造书证、物证,当事人、代理人犯有与诉讼有关的罪行,参与判决的法官犯有与诉讼有关的罪行,这些既是造成裁判错误的原因,又是妨害司法

7、的犯罪行为,因而在启动再审前,首先要经过刑事诉讼程序确定这些犯罪行为的确存在。只有当上述犯罪行为已由生效的刑事判决确认,或者刑事诉讼程序因欠缺证据以外的原因不能开始或进行时,才允许当事人请求再审。  这一控制性措施既保证确实基于上述犯罪行为作出的判决能够通过再审得到纠正,又能够防止当事人仅凭着自己的怀疑就轻易地申请再审。这无疑增加了请求再审的难度,但这又是非常必要的,因为败诉的当事人是很容易怀疑存在上述行为的。  第四,即使符合上述两个条件,能否请求再审,还取决于当事人在判决确定前的程序中,是否有条件寻求救济,如果完全有条件寻求救济却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未提出,或者已

8、经提出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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