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聘任规章人员聘任规章人员聘任规章人员聘任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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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員聘任規章第一條(聘任及甄選)一、人員之聘任係指一連串旨在使澳門金融管理局(本局)能獲得填補其人員編制所需之人力資源之行為。二、人員之甄選係指在聘任過程中之一連串工作,其目的在於評估投考人之才能、能力及資格,並按所擔任職務之要件及要求,排列投考人之名次。三、聘任及甄選人員,須遵守下列原則:a)投考自由;b)所有投考人均享有平等之條件及機會;c)及時公布所採用之甄選方法、考試範圍及評核制度;d)採用客觀之評估方法及標準;以及e)聲明異議及上訴之權利。第二條(開考)一、開考係《人事專用規章》所規定,關於聘任及甄選人員以獲錄取進入本局

2、之正常及必要程序。在未經進行倘須考核的外部開考及/或內部開考的情況下,禁止為《人事專用規章》所訂的第I、II、III專業組別填補空缺或新職位。二、在需要的情況下,得例外地毋須透過開考,為第III組別聘請其專業履歷符合應聘條件,且有關聘請經已獲得本局上級批准的員工。三、如屬內部開考,可豁免考核部份,且有關甄選是透過單純的履歷審查、技術培訓、工作評核及於本局的服務年資而作出。第三條((開考(開考有效期)開考有效至所開考之空缺被填補為止,但不能超過評核名單公布日起計的一年期限。第四條((開考(開考)1一、當屬內部開考,開考於行政指令所列

3、的日期當日視為已經開始,或,如屬外部開考,則開考公告在本地或外地報章公布後,開考視為已經開始。二、上述行政指令或公告應載明:a)專業組別及職級,並指明擬填補之職位或空缺之數目;b)扼要說明擬填補之職位之職務性質、報酬,以及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c)准考之一般要件及特別要件;d)所採用之甄選方法、倘採用之加權值、考試範圍以及投考人得使用之參考資料;e)報考辦法、期限及地點,以及報考時應遞交之資料及文件;f)典試委員會之組成;g)開考之有效期;h)參閱投考人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的地點;i)投考人可透過書面申請,或透過本局網頁下載查閱本規章

4、;以及j)認為使利害關係人更清楚開考事宜所需之其他說明。第五條((准考(准考)一、於行政指令或報章上刋登的公告上訂明申請准考之期限,該期限絕不少於二十日。二、須透過提交以本規章附件所載印件作成之申請書,使報考符合形式上之規定;三、准考申請書須在報考地點遞交,且必須發出收據。第六條((遞交之文件(遞交之文件)一、如屬外部開考,投考人應遞交下列資料:a)身分證明文件副本;b)所需學歷及專業資格之文件或證明文件副本;以及c)履歷。二、准考所需文件須在提交上條第二款所指印件時一併遞交,且上條a)項及b)所指的有關文件副本須獲得公證證明。三

5、、如投考人有合理理由無法遞交要求之任何文件,應以名譽承諾聲明有關情況,並應在臨時名單所指定之期限內補交,否則將被淘汰。第七條2(典試委員會)一、典試委員會之組成透過許可開考之決議訂定。二、典試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及兩名正選委員組成,當中一名委任擔任秘書職務;此外,尚須指定兩名候補委員,以便在正選委員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替補之。三、典試委員會主席由正選委員按其在開考公告內之排名次序替補。四、典試委員會之成員係從領導及主管人員中,或從職級等於或高於所開考職級之員工中選出,且得要求其他公共機構或私人實體之人員擔任。五、在例外情況下,考慮到擬

6、填補之職位之技術性,典試委員會之委員得為與本局並無聯繫之人。六、如准考人與典試委員會任一成員有任何直系血親或姻親關係,又或有至旁系第三親等之親屬關係,該成員應按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被替補。七、須優先指定懂雙語之工作人員組成典試委員會。第八條((運作(運作)一、典試委員會僅在全體正選成員或其替補人員出席下方得運作,所有決定按多數成員意見作出。二、須為典試委員會之會議繕立會議錄,其內應載明所作決定之依據及其他重要事項。三、在聲明異議或上訴之情況中,自有關申請書之收件日翌日起兩個工作日內,應將會議錄證明發予行政委員會,並應將會議錄證明中

7、涉及利害關係人之部分及訂定適用之審議因素及準則之部分發予利害關係人。第九條((權限(權限)一、典試委員會負責一切聘任及甄選之工作,但不影響其要求專家編製試題、跟進考試之執行及修改試卷,又或就典試委員會成員不具備資格處理之事宜提供意見。二、典試委員會得要求投考人所屬的公共機構提供認為必需之資料,尤其投考人之個人檔案。三、典試委員會尚得要求投考人提交其本人指出之對評審其功績具重要性之事實之證明文件,以及要求投考人提供與評審因素及標準有關之履歷方面之補充資料,以便典試委員會為投考人進行評核及排列名次。3第十條((臨時名單(臨時名單)一、

8、報考期限屆滿後,典試委員會須在五個工作日內編製按姓名字母順序排列之投考人臨時名單,其內載明:a)准考人;b)有條件限制之准考人;以及c)被淘汰之投考人。二、應列出有條件限制准考及淘汰之原因,並指明彌補有缺失之處或證明符合要件之期限。三、完成名單之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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