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事实婚姻现状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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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事实婚姻内容摘要:论文联本文主要谈论了我国事实婚姻的现状以及其形成的原因和立法上的历史进程,以及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于中国的关于这方面的立法进行了展望。看到事实婚姻这个术语有点困惑,在仔细的看了其定义之后才有点明白,不过仍然不了解与同居、姘居等的关系,于是给予了一些关注。关键词事实婚姻法律婚姻婚姻关系法律效力一、我国目前关于事实婚姻的现状(一)事实婚姻的概念长期以来直至现在,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人们一直以没有履行结婚登记程序,而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两性结合称为事实婚姻。所谓的事实婚姻,从广义上来说,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

2、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从狭义上来说,事实婚姻专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狭义来说,也有观点认为,事实婚姻是“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后者的范围似乎更加狭窄了,但这无碍于我们的理解,我是比较赞同大多数学者的意见的,即广义的事实婚姻更加科学。当然基于以下事由:(1)事实婚姻“实质上与法律婚姻无异,惟因欠缺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要件,而造成事物形式与实质冲突的现象”。所谓事实,就是指有了婚姻的实质,

3、只是由于不符合法律的形式要件而已;(2)狭义的事实婚姻弊端在于“对既不具备实质要件又欠缺形式要件的两性结合将无从予以适当的定位。”的确如此,狭义说指具备实质要件未进行登记的男女,而当这些男女不具有实质要件又不具有形式要件的将无从规范。认定事实婚姻的成立的目的并不在于肯定其婚姻的法律效力,而是为了区别事实婚与法律婚的界限。就象一对要结婚的男女,婚姻登记机关给不给登记并不能影响他们之间的夫妻生活,他们照样可以夫妻之名,行夫妻之实,这是由婚姻自然属性所决定的,登记只不过是行政权力对社会生活干预的手段,是法律指导功能和评价功能的体现。所以只要婚姻当事人能够证明其之间是以夫妻

4、关系同居生活,即使群众不知也应当认为其具有婚姻关系。因此我认为事实婚姻应当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婚姻。根据事实婚姻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可分为具备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和不具备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两种。(二)事实婚姻的特征(1)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形式。事实婚姻是相对于登记婚姻而言的。登记婚姻是我国现行制度下的合法、有效的婚姻形式。而事实婚姻一旦被法律所承认,那么它也将获得与登记婚姻太阳的地位与意义。事实婚姻作为一种婚姻形式而出现,它与非法同居、同奸等等非法的两性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

5、的形式。而其他不合法的性行为则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2)事实婚姻是符合婚姻成立实质要件的一种婚姻形式,即事实婚姻具有实质符合性。事实婚姻的成立前提条件是双方均符合婚姻成立的条件,如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没有配偶、没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和没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等等。如果不具备这些实质要件,则有可能是强迫婚、早婚、重婚等违法婚姻。事实婚姻的实质符合性,在判断事实婚姻关系是否成立的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只有具备了实质符合性的婚姻形式才有可能是事实婚姻。(3)事实婚姻是符合法定婚姻成立实质要件而欠缺形式要件的一种婚姻形式,即事实婚姻具有形式欠缺性。我国对婚姻

6、的成立采用的是婚姻登记制度。要求结婚的当事人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接受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履行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告成立。至于是否举行结婚仪式,举行何种仪式,法律在所不问。而事实婚姻便是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的一种婚姻形式:没有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并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承认。然而,只要将事实婚姻所欠缺的形式要件补上,那么事实婚姻便向合法、有效的登记婚姻转化,便具法律效力。(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互以配偶相待,具有长久、持续地共同生活的目的。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的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的违法两性关系和

7、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双方也并非真正的互以配偶相待。事实婚姻的当事人以长久、持续地共同生活为目的,是事实婚姻与其他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只有在形式上互、以配偶相待,在内容上长久、持续地同居生活,才能构成事实婚姻,双方才是事实婚姻关系。(三)事实婚姻法律保护在我国的演变过程我国历史以来人民群众对结婚普遍注重结婚仪式而不在乎登记。新中国成立以后,尽管两部《婚姻法》均明确的规定结婚必须采取登记的形式,但男女双方不进行登记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现象在现实生活中仍然普遍存在。面对如此现状,随着社会的变革和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条件的变化,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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