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丧葬费、扶恤金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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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病或非因公死亡职工丧葬费、抚恤金管理规定页码:6/61目的为妥善解决合同化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充分保障职工的利益,制定本规定。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合同化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费、抚恤金发放工作的管理。3术语和定义无4职责4.1公司工会负责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抚恤金以及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费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完善。4.2所属各单位工会负责本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抚恤金以及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费的审批和发放工作。

2、5管理内容5.1费用标准5.1.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费按各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个月的标准计发。5.1.2一次性救济费按各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1个月的标准计发。5.1.3因病或非因公死亡职工丧葬费、抚恤金管理规定页码:6/6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费用标准,按各单位所在省、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按月发给抚恤金(生活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在以上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以后随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变动调整。5.

3、1.4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其丧葬费按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丧葬费的38%计发。5.2供养直系亲属的界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审核,主要是指由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  a)父(包括生父、养父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b)母(包括生母、养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5.3管理要求5.3.1为保证死亡职工所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原则上按月发放

4、,直至受供养者失去供养条件为止,不得一次结清。5.3.2职工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本人,持有效证件(户口本、结婚证或由职工生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开据的关系证明)到职工生前所在单位工会办理相关手续之后,到财务部门领取相关费用;若委托他人办理,必须有直系亲属本人的合法委托书以及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开具的亲属本人健康证明。5.3.3劳动能力鉴定必须由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所在地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开具相关证明。劳动能力鉴定每年开具一次,直至供养者失去供养条件。5.3.4职工死亡后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抚恤金停

5、止发放,其随带子女可以继续享受抚恤金待遇,直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因病或非因公死亡职工丧葬费、抚恤金管理规定页码:6/65.3.5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后,职工本人持直系亲属死亡证明和有效证件(户口本、结婚证或由职工生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开据的关系证明)到本单位工会办理相关手续。之后,到财务部门领取相关费用。5.3.6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公司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费只能由其中一人领取,不得重领。5.3.7未加入工会组织者,所有费用只能领取规定额的一半。5.3.8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要建立职工死亡保险待遇

6、审批制度和统计报表制度,职工死亡后,由本单位工会负责填写《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劳动保险待遇审批表》,并附死亡证明书,每年12月底上报《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劳动保险待遇统计表》。6流程暂无7相关文件7.1相关的公司体系文件7.2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依据性文件7.2.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7.2.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8记录8.1XNGD/ZY.dq.04-08/JL-0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劳动保险待遇审批表8.2XNGD/ZY.dq.04-08/JL-0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7、劳动保险待遇统计表因病或非因公死亡职工丧葬费、抚恤金管理规定页码:6/6XNGD/ZY.dq.04-08/JL-0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劳动保险待遇审批表单位名称:个人代码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死亡时间死亡原因丧葬费元直系亲属抚恤金(每月)元供养直系亲属待遇一次性救济费元供养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供养关系           单位意见经办人:审核人:年月日年月日填表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因病或非因公死亡职工丧葬费、抚恤金管理规定页码:6/6XNGD/ZY.dq.04-08/JL-0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劳动

8、保险待遇统计表单位:年月日序号姓名死亡时间一次性救济费(元)供养亲属抚恤费(元)丧葬补助费(元)备注合计注:此表为年报表,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上报工会主席审核:填表人:因病或非因公死亡职工丧葬费、抚恤金管理规定页码:6/6编写部门:党群工作处(审计监察处)编写人:韩子凌审核人:杨民审批人: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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