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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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6月21日市政府第12届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广宁二○○四年七月三十日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辖区内的献血工作,制定献血工作规划,保证献血工作经费。   市人民政府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根据年度用血计划,负责制定年度献血工作目标,逐级下达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的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

3、,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献血工作,组织开展献血法律、法规的教育宣传,普及血液和献血科学知识,动员和组织辖区内各单位开展献血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的办公室(以下筒称献血办)负责献血的日常工作。文章由牛仔裤收集F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年度用血计划;制定血液管理制度;制定血液采集和供应的调剂方案;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设置的初步审查和逐级上

4、报主管部门审批;监督管理血站的执业活动;制定重大灾害事故应急采血、供血预案。   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的献血、采血、供血、医疗临床用血工作,拟定和上报本辖区年度用血计划。   第六条 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助、共同做好献血的有关工作。   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及新闻宣传媒体应当根据政府的献血工作要求做好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报道工作。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献血工作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献血法律、法规及

5、血液生理知识的宣传纳入学校健康教育内容。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献血网点的设置纳入城市规划。   公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价格、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献血的有关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政府年度献血工作目标,制定本单位、本辖区的献血工作计划,按时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健康公民(包括暂住三个月以上的外地人员)参加献血。   第三章 献血和采供血管理   

6、第八条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负责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组织,应当依法设立。   除依法设立的血站外,本市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采血、供血业务。   血站根据实际需要到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学校或者其它公共场所流动采血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告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血站采血、供血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的采血、供血技术操作规程和制度。文章由牛仔裤收集F   禁止采集未经身体健康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者的血液。   禁止向医

7、疗机构提供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   第十条 公民可以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直接到血站或者血站设置的采血点献血。   公民献血后,由血站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其所在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和奖励。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本规定第七条做好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工作。其在年度内献血人数达到政府年度献血工作目标规定比例的,由献血办发给(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其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二条 禁止伪造、涂改、出借、出租、买卖、复制让(无偿献血证)和(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   第十三条 

8、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任何单位威个人不得雇佣他人冒名顶替献血。单位雇佣他人冒名顶替献血的,视为未完成年度献血工作目标。   第四章 用血管理   第十四条 公民医疗临床用血时,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   第十五条 无偿献血者献血后,经检验其血液合格的,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享有以下临床用血权利:   (一)无偿献血二百毫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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