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县中心小学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

旧县中心小学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

ID:37968906

大小:46.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6-04

旧县中心小学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_第1页
旧县中心小学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_第2页
旧县中心小学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_第3页
旧县中心小学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_第4页
旧县中心小学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_第5页
资源描述:

《旧县中心小学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旧县中心小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的管理,稳定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松溪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松教宗【2012】15号)的考勤办法,结合我中心小学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考勤范围:课堂教学、教师会议、值日、升旗集会、晚自习下班、教师值班、学校组织集体活动及各类培训学习等。二、关于各类假期规定(一)婚假职工双方结婚属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及以上)的,可享受15天以内的婚假;未达晚婚年龄结婚的,经批准的可给婚假1-3天。(2002年7月30日《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

2、例》、[1980]劳总薪字29号)。职工在婚假(含路程时间)期限内,工资(工资即指标准工资,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龄津贴]和津补贴,不含奖励性绩效工资。下同)照发。(二)生育假1、晚婚生育假已婚妇女24岁以上或职工双方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及以上)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享受135-180天的产假,夫妻为双职工的,男方可享受7-10日的照顾假。(2002年7月30《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正常婚龄生育按正常婚龄生育(含七个月以上早产)的妇女,其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

3、育一婴增加15天。([1988]国务院9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产假期满后,因病不能工作的,经医疗-6-保健部门证明,可以继续请假,但待遇按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闽政[1989]7号)在享受以上产假期间,职工工资照发,不影响职工评奖、晋级等。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及法定假日在内,结合教育部门实际,遇寒、暑假顺延。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的。其见习期应相应延长。3、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确有困难的,可请产前假15天。生育假满后,确有困难的,可请哺乳假。产前假、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工资60%-80%计发,并计算工龄。(闽政[1989]7号)4

4、、保胎假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医院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在六个月内按本单位实行疾病待遇办理。(国家劳动总局劳险[1982]2号)5、节育避孕术后休息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15-30天,三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42天。(劳动部劳险字[1988]2号、1996年5月省人大7次常委会通过的《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人工流产同时上环休息17天;怀孕中期引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52天;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上节育环休息3天。(三)丧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爷爷、奶奶、外公、外婆)逝世,可视情况给予7天以内丧假(不

5、含外县、外地往返时间)。职工在丧假(含路程时间)期限内,工资照发。(四)培训学习假教职工参加学历提升或其它培训学习,办理请假手续时,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附面授、考试或培训通知,按实际需要给予请假,学历提升培训假期工资照发,单位安排的业务培训假期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照发。以上教职工的婚假、生育假、丧假、培训学习假均需本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备案。未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6-(五)病假1、病假办理程序(1)病假1天以内的,由中心小学副校长室审批。(2)病假2-15天以内的,需持乡镇或县级医院证明,由中心小学校长审批备案。

6、(3)病假16天以上、30天以内的,由本人提出书面请假报告,持县级以上医院医生建议休息治疗证明、病历及相关材料(如门诊发票、住院手续)等,经中心小学校长审批备案。(4)病假31天以上、90天以内的,由本人提出书面请假报告,需持县级以上医生建议休息治疗证明、病历及相关材料(如门诊发票、住院手续)等,经中心小学校长签署审核意见,报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手续。(4)病假91天以上、180天以内的,由本人提出书面请假报告,需持县级以上医生建议休息治疗证明、病历及相关材料(如门诊发票、住院手续)等,经中心小学校长签署审核意见,并经教育局分管领导签署审核

7、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办理手续。(5)病假181天以上的,由本人提出书面请假报告,需持县级“疾病鉴定领导小组”鉴定证明和相关材料(如门诊发票、住院手续)等,经中心小学校长签署审核意见,并经教育局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办理手续。2、病假期间待遇: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待遇仍按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执行。(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2)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90%;满10年的工资照发。

8、(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70%;满10年及以上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80%。-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