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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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工作部(处)津工大学生[2019]23号关于做好我校2019届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根据《天津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津财教[2007]43号),切实做好2019届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贷款代偿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条件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我校2019届全日制本科、研究生毕业生(定向和委培生除外),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优良;(三)毕业时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已签订就业协议5年或5年

2、以上;(四)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五)经学校评议、推荐。注:申请条件具体解释说明见附件3。二、申请程序及申请人需上交材料1.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本着自愿的原则,填写《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表中“2毕业院系审查意见”一栏由所在学院填写意见并盖学院公章;“毕业学校审核意见”一栏需加盖我校就业指导中心公章)和《贷款代偿申报名册》一式一份;2.《就业协议》复印件一式三份(协议书应复印清晰,并且其中须包含正式“服务期或录用期不少于五年<含五年>”等相关字样及注明就业单位名称、地址,如没有则另需提交包含该内容的补充协议或单位证明原件);3.本人贷款合同复印件或还款证明

3、复印件。4、申请人将《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贷款代偿申报名册》、《就业协议》复印件、《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或贷款经办银行开具的还款证明复印件交于我校学生管理资助中心审查,学生管理资助中心报送天津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具体解释说明见附件3.三、申请时间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在2019年11月20日之前均可向学校提交申请。请各学院在毕业生中做好宣传工作。咨询电话:022-83955139附件1:《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附件2:《贷款代偿申报名册》附件3:《天津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学生工作部(处)2019年3月21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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