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轻工业学院轻工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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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轻工业学院轻工职业学院《考试工作管理条例》(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风、教风、校风建设,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质量,特制定本考试管理工作条例。第二条考试是教学过程和教学管理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是督促学生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全面系统的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是考察学生知识、能力与素质、评定学生学习成绩、评价教学质量的基本形式。第三条严密、科学的考试制度,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教风和学风,因此,必须加强考试管理,把好考试命题、考场纪律、阅卷评分关

2、,实现考试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第八章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第三十四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1、携带规定以外可能影响考试成绩的物品(如:通讯工具、具有储存功能的电子工具、书包、教材、笔记等)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且不听劝告者;2、未按要求清理桌斗、地面纸屑,又不听监考教师安排者;3、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且不服从监考教师调整安排者;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且不听劝告者;5、在考场内喧哗、随意走动或者扰乱考场

3、秩序者;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7、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8、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第三十五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1、将不允许携带的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如书本、笔记、纸条等)藏匿于试卷下或文具盒、课桌内、身边等处;2、身边桌面、墙壁上书写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信息,未提前向监考人员报告并进行处理者;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

4、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4、抄袭自带纸条或他人试卷及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者;5、未经允许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文曲星、快译通、商务通、掌上电脑等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工具及手机、BP机等通讯工具者;6、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他人考试者;7、故意销毁试卷或者考试材料者;8、传接纸条或交换试卷、答卷和草稿纸者;9、其它作弊行为。第九章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三十六条考生有第三十四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该门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记,须重修,同时,对违纪情况严重者,还将依据《郑州轻院轻工职业学院(

5、X)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三十七条考生有第三十五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该门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记,须重修。同时,还将依据《郑州轻院轻工职业学院(X)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第三十八条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考试者,将依据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给予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记入学籍档案。第十章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第三十九条在监考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或第三十五条所列考试违纪或作弊

6、行为的,监考人员应当立即终止该生的考试,收缴该生的考卷及作弊证据,在考卷上注明“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字样,并签署监考人员的姓名;暂时扣留考生用于作弊的工具,并作为证据妥善保管;同时应在“考试情况报告表”中如实填写考生的姓名、违规类型(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和违规事实(第三十四条或第三十五条所对应的条款)。第四十条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的依据,应当由两位(含两位)以上监考人员签字确认。监考人员应告知违规考生“考试情况报告表”中记录的违规内容。第四十一条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后,应立即将“考试情况

7、报告表”和学生考卷交主考教师,同时将违规考生的专业、班级、姓名及违规证据报送学生所在系、部办公室;由系、部办公室及时将违规考生的材料转交本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将当日有违规考生的“考试情况报告表”报教务处复印,复印件由教务处统一保管。第四十二条学生所在系、部应于当场考试结束后,在半个工作日之内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依据第三十四条或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查证落实,并根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研究处理意见,并及时将学生违规情况及处理意见在本系、部予以张贴通报;同时将学生违规情况及处理意见到教务处

8、文印中心复印后,将复印件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第四十三条违规考生对处理决定不服者,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学校提出复核申请。第四十四条对于主考、监考及系、部巡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出现下列不作为行为者,将依据《郑州轻院轻工职业学院(X)教学事故认定标准和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l、主考教师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考卷及时送达所负责的考务办公室,延误考试时间者;2、主考教师未及时将“考试情况报告表”报送学生所在系、部者;3、监考人员未及时到岗,出现迟到、缺席,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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