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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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4期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NO.42009年12月JournalofXiamenRadioTelevisionUniversityDec.2oo9浅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许玲(厦门城市职业学院,福建厦门361008)[摘要]股东资格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经常涉及的问题,现实中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股份转让存在大量不规范操作,从而出现种种“异象”,给司法实践中股东资格的认定带来一定困难。本文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以期对公司法的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关键词】股东资格;认定;完善[中图分类号】D925.7[文献标识

2、码]A[文章编号]1671—3222(2009)04-0056—05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投资人取得和者同意购买股份的人在完全支付认购价款之前不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在近年来能成为股东。l2在我国理论界,有观点认为,的公司诉讼实践中,比如股东资格的确认、追究股东是指公司资本的出资人或股份的持有人,股股东出资责任、股权转让协议纠纷、股东权行使东因其出资而取得股东资格从而形成与公司之间纠纷、股东会决议纠纷等案件,都直接或间接涉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人们通常会把支付一及股东资格的确认问题,股东资格的认定甚至是定金额的货币作为确认

3、股东资格的依据。这种观该类争议的首要问题。然而一方面立法上对股东点的缺陷在于,至少没有考虑到因继承、合并、资格确认问题并没有更详细的规定,而在实务赠予等原因无偿继受取得股东资格的状况,在股中,出资人出于各种目的,造成了公司登记法律东资格取得的不同阶段(如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文件中的股东,与实际出资的出资人的股东资前和成立后)取得股东资格具有不同的特殊性。格,并不一致。或者在股权转让或类似安排中,应当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取得的途径有两实际的转让与登记之变更脱节。因而在公司运作种,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过程中,造成诸如此类的诉讼,是屡见不鲜的

4、。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又分为设立取得和凡此种种,均在于确定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或者增资取得,两者在取得资格的条件和时间上,说确定股东资格的各种要件对于股东资格认定的《公司法》作了不同的规定。设立取得指通过公各自功能。⋯本文拟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司的设立而取得股东资格。增资取得是指在公司认定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以期对公司法的理论成立后经营资金之需吸收新的投资,增资方式和实践有所裨益。中,基于优先购买权而向原股东增资不会产生股一、股东资格认定标准东资格取得问题,而在向原股东以外的一般投资目前,各国公司法的理论与规则关于股东资者增资则会产生

5、此问题。格的界定有两类标准,即出资标准与记载标准。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有多种方式,其中(一)关于出资标准最重要的是转让取得,转让是指出资或者股票的出资标准是指以投资人是否履行出资义务作转让,受让人从而取得股东资格,转让包括公司为确定股东资格的标准。汉密尔顿提出,认购或股东之间互相转让股份,也包括向股东以外的其[收稿日期]2009—10—1l[作者简介]许玲(1967一),女,福建周宁人,法律硕士,厦门城市职业学院讲师。·56·第4期,许玲:浅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他投资者转让。向其他投资者转让就产生了股东下面,笔者将对公司章程、股

6、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格取得问题。如果严格坚持“股东资格出资对股东资格认定的意义进行分析。取得”的原则,那么,在股东未出资、假出资1.关于公司章程的情形下,应当一律否定股东资格。而事实上,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自治规约,合法成立的我们知道仅以出资认定股东资格的做法,并不符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具有合我国立法规定,且与法理不符。约束力。但以股东姓名或名称必须记载于公司章那么,当事人的出资瑕疵是否可以作为否认程作为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在理论界,多数学其具备股东资格的依据?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股者在论及股东资格时并不认同这个观点。理论界东

7、出资瑕疵并不必然否定其股东资格,只会导致通说,章程记载并非股东资格取得的必要条相应的法律责任。④我国《公司法》第28条规件J4乃。然而,不可否认,章程记载对于有限责定,未依章程规定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已足额出资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定具有特殊意义。因为,对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31条规定,出资评估于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必须记载不实、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承担差额补交于公司章程,并且,发起人还应在公司章程上签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字。所以,如公司章程无记载,作为发起人股东任。而行政法规中,也仅仅规定对于虚报注册资的资

8、格难以得到确认。故笔者认为,对于发起人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可由工商行政管股东,章程的约定或记载是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必理部门给予罚款、责令改正,只有虚报注册资本要形式;而对于非发起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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