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容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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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容貌标准说明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废止专业标准和清理整顿后应转化的国家标准的通知》[质技监督局标函(1998)216号]要求,建设部对1992年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复建设部归口的国家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项目及1992年以前建设部批准发布的产品标准项目进行了清理、整顿和审核。建设部以建标(1999)154号文《关于公布建设部产品标准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对 CJ 16-1986《城市容貌标准》予以确认、发布,新编号为 CJ/T 12-1999。   为便于标准的实施,现仅对原标准的封面、首页、书

2、眉线上方表述进行相应修改,并增加本说明后重新印刷,原标准版本同时废止。1 引言  1.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加强城市容貌的管理,特颁布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设市城市,县镇可参照执行。各地可根据本标准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1.3 城市的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环境卫生、广告设置、各种标志、贸易市场、公共场所等的有关城市容貌,均属本标准管辖范围。2 建筑景观  2.1 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注意美观,其造型、装饰等应与环境协调。

3、  2.2 现有的建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不得擅自在阳台、平台、外走廊搭建挂台、雨棚等;临街阳台上不得吊挂杂物,堆放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外挑阳台不得擅自封闭。  2.3 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并设置专门标志。  2.4 沿街破残的建筑物应及时整修,符合街景要求;危险房屋和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或整修。  2.5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应拆除规划确定拆除的建筑物以及各种临时工棚和设施,并将现场清理干净。  2.6

4、 城市中不得有影响市容的违章建设,一经发现,应按当地有关规定及时清除。  2.7 干道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除特殊情况,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一般  宜采用 下列形式分界:绿篱;花坛(花池);栅栏;透景围墙;半透景围墙;围栏的高度,最高不得超过180cm。胡同里巷、楼群甬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与环境协调。  2.8 沿街商店设置的遮阳篷帐,应整洁美观,高度不低于240cm,宽度不得超过人行道。3 公共设施  3.1 道路经常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

5、毁塌方等情况,应在限期内修复。  3.2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占用或挖掘道路。  3.3 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应保持齐备完好。道路掘动和井下施工作业后,要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  3.4 城市中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建架空管线逐步进行改造,各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设。  3.5 给水、排水、排污管道应保持畅通,自来水、污水、污物不得外溢。雨后积水应及时排除。  3.6 交通场、站应平整、洁净,不得裸露上面。各种设施应完好、美观。  3.7 交通信号灯、噪声监测装置、照明设施,

6、应造型美观、设施完好。  3.8 公用电信设施,标志明显,整洁美观。4 环境卫生  4.1 城市街道、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不得乱扔烟头、纸屑、瓜果皮核;不得乱倒垃圾、污水、污物;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任意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  4.2 市区道路、广场应定时清扫、洒水、保洁,有条件的城市采用水洗除尘。降雪应及时清除。市区河流、湖泊等各种水域中不得倾倒废弃物和超标排放污水。  4.3 商店门前应保持整洁,不得存放货物、箱筐。瓜果蔬菜旺季,在街头临时增设的销售网点应设护栏,并及时清除所产垃圾,保持场

7、地洁净。  4.4 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夜市等,应在不影响市容、交通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定点经营,保持摊拉整洁。各种流动售货车、摊的售货员应随时收集废弃物,保持经营场地整洁。  4.5 沿街单位、住户应经常保持周围环境整洁,不得乱堆乱放杂物,或占道作业。  4.6 各种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车体严重破损变形、车容明显不洁以及排气装置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得在市区内行驶。  4.7 客运机动车辆的废票和其他废弃物,应集中处理,不得沿途丢弃;进入市区的拖拉机,应按规定的时间、

8、路线行驶;畜力车,应挂带粪兜,洒落粪便应及时清除;载运散体、流体的车辆,应严密苫盖、封闭,不得沿途飞扬、洒落载运物,污染环境。城郊结合部主要路口应设置车辆冲洗站,净化车容。  4.8 施工场地周围应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机具,材料应摆放整齐,破损路面应及时修复,建筑垃圾应随产随清,工程竣工应平整现场,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运输车辆不得带泥行驶,污染市区路面。  4.9 垃圾收集运输,应逐步实现容器化、密闭化、机械化。生活垃圾应逐步实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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