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进口蛋与蛋制品的食品卫生要求 附件3

欧盟对进口蛋与蛋制品的食品卫生要求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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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盟食品卫生与官方控制新要求欧洲议会、理事会第2004/853/EC号规章制定与食品卫生相关的特定卫生规章附件III:特殊要求第十部分:蛋和蛋制品第一章蛋1.在生产厂直到产品出售给消费者之前必须保证蛋的清洁,干燥,无异味,有效地防震和避免阳光直射。2.蛋的保存和运输温度必须是最适合保持蛋的卫生的温度。3.运给消费者最大的期限应该为产蛋以后的21天。第二章蛋制品Ⅰ.对工厂的要求食品经营者必须保证蛋制品加工厂合理构建和装备以保证以下操作程序的隔离:1.对脏蛋进行清洗、干燥和消毒;2.打碎蛋,收集蛋内容物,清除蛋壳和壳膜;3.除了第1

2、和2条意外的程序。Ⅱ.制造蛋制品的原料欧盟食品卫生与官方控制新要求食品经营者必须保证用于制造蛋制品的原料满足以下需求:1.蛋壳必须完全去除,不能有碎渣。破裂的蛋也可以用来进行产品加工,但这些蛋必须直接运到加工厂,并且到加工厂后尽快打碎。2.液体蛋也可以用来进行原材料的加工,要求参见第三部分的第1,2,3,4,7条。Ⅲ.蛋制品生产的特殊卫生要求食品经营者必须保证在蛋制品生产、处理和保存中不被污染,尤其要保证符合下列要求:1.蛋在被清洁和干燥前不能被打碎;2.蛋打碎时必须使用造成最低污染的方法,打碎后要尽快进行加工;3.母鸡、火鸡和

3、几内亚禽以外的蛋必须分别处理加工。重新开始加工母鸡、火鸡和几内亚禽蛋时要对所有的设备进行清洗和消毒。4.不能通过离心或粉碎蛋的方法来获得蛋内容物。也不能使用离心法从空蛋壳中获得残留的蛋白供人类食用。5.欧盟食品卫生与官方控制新要求蛋被打碎后,所有部分都要尽快进行加工以减少微生物污染。没有充分加工的蛋如果还要供人食用必须在同一厂内重加工。不能供人类消费的蛋必须使其变性以保证不再用于人类消费。6.要进行热处理制造干的或结晶白蛋白的蛋白不要求加工。7.如果蛋打碎后不能及时进行加工,要冷冻保存或温度不高于4℃保存,4℃保存不能超过48小

4、时。如果去糖加工能尽快进行,这些要求不适用于去糖产品。8.没有经过消毒以室温保存的产品必须冷却到4℃以下,需要冷冻的产品必须在加工后立即冷冻。Ⅳ、分析说明1.在未变更的蛋类产品的干物质中,3-羟基丁酸的浓度绝对不能超过10毫克/公斤。2.用来生产蛋类产品的原料中的乳酸含量,在干物质方面绝对不能超过1克/公斤。但是,对于发酵产品,这个值必须是在发酵过程之前记录下来的那个值。3.在蛋类产品生产中残留下来的蛋壳、蛋膜以及其他部分的总量绝不能够超过100毫克/公斤。Ⅴ、标签和鉴定标识1.除了在附件Ⅱ欧盟食品卫生与官方控制新要求第一部分中

5、提到的对于鉴定标识的一般要求外,对于那些不是用来做零售,而是要作为另一个产品生产中的原料的蛋类产品的运送,在其标签上必须标明要保存这些蛋类产品所需要的温度和产品的保质期。2.在液体鸡蛋的情况下,第一段提到的标签还必须有这样的话:“未杀菌蛋产品—将在目的地进行处理”,并且标明打破蛋的日期和具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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