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之商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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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章:《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案》,并于2002年10月1日实施。《商检法》立法宗旨: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商检法》第三条规定:“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我国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主体包括商检机构、检验机构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即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国家质检总

2、局许可,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国内外检验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对专业性很强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的检验机构作了专门的规定(如药品、计量器具、压力容器、船舶、飞机、核承压设备)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法定检验(即强制性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范围的基本原则和依据是: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这五项法定检验的原则就是我国实施法定检验的目的,是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定目标。《商检法》将法定

3、检验的内容规定为:“十章:《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案》,并于2002年10月1日实施。《商检法》立法宗旨: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商检法》第三条规定:“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我国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主体包括商检机构、检验机构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即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4、的规定,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国内外检验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对专业性很强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的检验机构作了专门的规定(如药品、计量器具、压力容器、船舶、飞机、核承压设备)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法定检验(即强制性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范围的基本原则和依据是: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这五项法定检验的原则就是我国实施法定检验的目的,是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定目

5、标。《商检法》将法定检验的内容规定为:“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合格评定程序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确定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是否满足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程序。合格评定程序的内容: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商检法》第五条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是由国家商检部门发布的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范围,凡是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属于必须实施检

6、验的范围,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根据《商检法》第七条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进口商品检验:根据《商检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进口商品的报检:主体为收货人、代理人(代理报检单位在向商检机构报检时,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时间和地点:进口商品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报关地商检机构办理报检手续,海关统一

7、凭商检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检验: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检验地点:有的进口商品检验要求条件较高,现场不具备抽样条件,如不能开拆包装或开拆后难以恢复,必须在存储或使用地实施检验,进口口岸商检机构受理报检并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后,允许运抵指定地点,由到达地商检机构实施检验;有的进口商品,如进口机械设备,必须结合安装、调试过程实施检验,同步进行。残损鉴定:《商检法》第十三条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

8、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装运前检验:《商检法》第十四条规定:“对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依据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装运前检验不能代替按照规定对商品进口后进行的最终检验和验收,也不能免除双方所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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