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失业保险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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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失业保险办理指南来源:郑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网站服务指南2011.12.25(一)单位参保*参保程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管理范围,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登记资料即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登记工作。  用人单位的参保登记通过审核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河南省用人单位职工缴纳失业保险基金审检证》,同时通过数据库建立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并将有关申报资料装订成册,编号归档管理。用人单位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标注

2、失业保险项目。  用人单位的参保登记未通过审核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说明原因。*参保所需资料用人单位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应当携带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失业保险登记表》(表2-1)、《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及缴费申报表》(表2-2)及电子表格;  (四)财务月(年)报表、劳动情况月(年)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用人单位已经办理《社会保险

3、登记证》的,在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时,应同时携带上述资料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单位变更资料参保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失业保险登记:  (一)《失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4);  (二)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河南省用人单位职工缴纳失业保险基金审检证》;  (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二)领取失业金*失业登记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失业人员移交备案后的1

4、5日内,携带上述移交资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人员)代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对通过审核的失业人员的《失业证》及有关资料,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应携带的资料  1、《失业人员登记审核表》(一式两份,各贴一张相片);  2、《失业人员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登记审核表》(一式两份,各贴一张相片);  3、失业人员与表格照片相同的近期同底版照片2张;  4、失业人员档案;  5、终止或者解除劳动(招、聘用)关系的文件、合同等证明材料;  6、《社会保险登记证》、《河南省用人单位职工缴

5、纳失业保险基金审检证》、清理欠费的缴费票据。*失业保险金续领失业人员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最后一个月,本人写出失业保险金续领申请,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办部门(人员)填写《失业人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申报表》(表5-10)。业务经办部门(人员)经审核情况属实的,报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复核。业务主管部门(人员)经过对档案材料中出生年月原始记录的审核,符合失业保险金续领条件的,核定失业保险金续领期限和标准,计算到月,报主管领导批准。填写《失业人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审批通知单》(表5-11),并在其《失业证》上注明应

6、续领的月数及金额。经批准续领失业保险金的,自批准的次月起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三)转移程序*档案转移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各种原因丧失领取资格,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需要办理档案转移的,失业人员携带本人《失业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办部门(人员)填写《失业人员再就业转移表》(表6-1),由档案接收单位签署意见并开具提取档案介绍信。业务经办部门(人员)经审查符合档案转移条件的,签署审查意见报业务主管部门(人员)。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对失业人员的姓名、失业证号、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接收单位意见审核无误

7、的,加盖公章后将其档案进行转递,同时将失业人员的档案转移资料输入数据库,以备查询。*跨统筹地区转出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统筹地区迁出的,应携带本人《失业证》、写出跨统筹地区转移申请,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办部门(人员)申请办理跨统筹地区转移手续。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办部门(人员)对失业人员的异地转移申请应及时受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告知失业人员应到接收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接收函。  3、失业人员开具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接收函后,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

8、经办机构的的业务经办部门(人员)审核无误的,签署意见后,报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审批。同时从当月停发失业保险金。  4、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对失业人员的异地转移资料审核无误的,开具《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迁通知单》(表5-25)签署审批意见。财务部门凭《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迁通知单》办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金额转出手续,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跨统筹地区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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