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徐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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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徐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  (2001年9月27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制定 2001年10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2、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包括建制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房屋权属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产权监理机构和区房产管理机构负责房屋权属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房屋权属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和抵押权的设定等,房屋权利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不予房屋权属登记。  第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国家确认房屋权属的法律凭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

3、共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  第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包括以下几种:  (一)初始登记;  (二)转移登记;  (三)变更登记;  (四)抵押权登记;  (五)注销登记。  第七条 房屋权属登记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房屋权属审核;  (三)发布公告;  (四)核发房屋权属证书。  前款第三项适用于有可能引起权属异议的登记申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房屋权属无异议的,房产管理部门可以核准登记。  第八条 房屋权属登记由房屋权利人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况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共有房屋权

4、属登记,由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  (二)房屋抵押权登记,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提出申请;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四)港、澳、台或者境外的组织、个人房屋权属登记,由该组织或者个人提出申请。  前款第四项提供的证件必须公证或者认证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受托人接受房屋权利人委托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双方的身份证件。  第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期间,房屋权利人或者受托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者下落不明且尚未确定代管人的,

5、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暂缓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一条 下列房屋由房产管理部门代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一)依法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依法没收的房屋;  (三)无主的房屋。  代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不予核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二条 房屋权属登记期间,房屋权属利害关系人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登记异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异议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登记异议书和证明材料;  (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中止房屋权属登记决定,并通知异议人和原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  (三)原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应

6、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书面答复房产管理部门;逾期不答复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登记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异议人和原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  (四)房产管理部门收到原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后应当调查核实,并在调查核实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将决定书送达异议人和原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  第十三条 因执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权利人可以凭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等有关证明文件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四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

7、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期间,取得房产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机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房产测量规范对申请权属登记房屋的座落、四至、建筑面积等自然状况进行勘测,为审查确认产权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房屋权属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权登记,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核发房屋权属证书。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注销登记,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准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房屋权属登记申请,房产管理部门不予登记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通

8、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房屋权属档案,并永久保存。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房屋权属证书:  (一)以虚假或者伪造的证明文件等方式获取房屋权属登记的;  (二)私自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虚报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灭失而获取补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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