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 生 监 督 新 体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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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常见问题及对策卫生监督执法是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良好的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要保证。卫生行政处罚是卫生监督执法的一个重要手段,在日常卫生监督执法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在此,就卫生行政处罚中常见的几个问题与各位同仁做出探讨。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导致败诉的几个常见原因:1.行政机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超越职权;3.滥用职权;4.违反法定程序;5.适用法律、法规错误;6.行政不作为,应履行职责而不履行;7.行政处罚显失公正;8.违背合理行政原则。行政机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没有充分证据就做出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处罚等。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时应查清事实,在调查取证时,对违法事实的地点、时间、情节、程度、后果等也要查清。2.超越职权指行政机关没有职权而实施了行政行为,如根据《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现实中却有些县(区)发放了许可证。3.滥用职权滥用职权实际属于权力的不正当行使,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目的违反了法律法规赋予其该项权力的目的。4.违反法定程序例如不保障当事人权利,不履行告知义务。5.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实施行政行为要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引用法律要全(名称要全,条款也要全),条款书写要规范。不同级别

3、的法律冲突时,引用效力高的法律。卫生部的规章对法院只是参照,不是依据,也就是说法院未必适用规章。法律法规的规范表述:条是法律条文的基本单位,一般以中国数字表示,较容易辨认。款在法律条文中不出现数字,以分段来表示款,一个条文中有几段即有几款。不是所有条文中都有款。项以(中国数字)的方式表示,如第三条第(一)项,项也不是条文必需的。条中可以无款,也可以无项。条下可以有款、项,也可以直接跟项。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第三条第二款]条、款、

4、项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条、项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第九条第(一)项

5、](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第九条第(二)项](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第九条第(三)项]……6.行政不作为,应履行职责而不履行指行政机关应履行职责而不履行,如接到举报非法行医后,行政机关不作为。7.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从实体上说,运用自由裁量权时正确把握“度”,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注意从轻、减轻情节。公平对待违法者和受害人,全面、客观收集证据,不能只听受害人的陈述,或者只听违法者,对不利于违法者的证据,应给予对方质疑、反驳、申辩的机会。从程序上说,必须保障被处

6、罚人的陈述、申辩、听证、复议与诉讼权利,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8.违背合理行政原则符合正当性原则,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的动机,在客观上必须符合正当的目的;符合平衡性原则,即行政机关在选择作出某种行政行为时,必须注意权利与义务、个人受损害与社会所获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符合情理性原则,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合乎情理,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其无法履行或者违背情理的义务。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几个常见问题:一、卫生行政处罚的主体与被处罚主体认定不清;二、缺少必备的法律程序;三、具体程序上常见问题;四、取证过程及证据有效性

7、上常见问题;五、执法文书中常见问题;六、行政处罚执行问题。一、卫生行政处罚的主体与 被处罚主体认定不清卫生行政处罚主体: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我国现行的卫生法律法规,能成为卫生行政处罚主体的除《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授权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外,其他均应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所是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不是行政处罚的主体,应该以卫生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由卫生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卫生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主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卫生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主体(或称当事人)共有三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时常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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