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特征和精神》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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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讲宪法的特征和精神一、宪法的特征和历史发展二、国家体制与公民权利三、宪法的生命在于融入公民生活宪法知识回顾在中学学到过哪些有关宪法的内容?什么是宪法?宪法与普通法律有什么不同?(一)宪法的概念与主要特征(二)宪法的历史发展一、宪法的特征与历史发展(一)什么是宪法宪法是一国法律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政权的组织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一、我国宪法的特征

2、和原则★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对宪法的解释和实施有特别规定。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0年11月,联邦党(federalist),在总统和议会的两大选举中连遭挫败。于是,按规定将于翌年3月3日下野的该党领袖亚当斯(Adams)总统和国务卿马歇尔(JohnMarshall),便力图在司法机关中调整有利于本党的人事安排,以期尽量挽回两大选举中的败局,并同时维护现行宪法秩序的运作

3、。同年12月,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Ellsworth辞职,亚当斯便任命尚在任中的国务卿马歇尔填补该职。仍由联邦党控制的国会,也赶在其任期终了前匆忙通过了两个有关联邦法院组织的法律,其中一部即《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根据该法的规定,总统可以任命42名治安法官,任期5年。1801年3月2日,亚当斯任命了这42名治安法官。这些任命大多在3月3日午夜以前经参议院同意、总统签署、国务卿盖章后生效,故接受任命的人们被称之为“午夜法官”(midnightjudges)。由于时间仓促,有一些人的任命状因当时的交通和通讯

4、条件而未及发出。本案的当事人威廉·马伯里(WilliamMarbury)正是其中的一位倒霉者。1801年3月4日,共和党领袖杰弗逊(Jefferson)正式出任美国第3任总统。当他得知有17份治安法官的任命状仍滞留在国务院的抽屉时,便授意他的国务卿麦迪逊(Madison)不要发送这些已经签署并经封印的任命状,而将其“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处理了”。麦迪逊之拒发任命状,自然引起了已获任命但却未接到任命状的人的不满。其中,马伯里与另外三个同样情形的人便以1789年的《司法法》第13条的规定为依据,直接诉至

5、最高法院,请求对国务卿麦迪逊发出职务执行命令书,强制其交付那些任命状。美国最高法院(SupremeCourt)判决要旨判词主要围绕着本案所涉及的三个具体问题而展开。这些问题是:第一,马伯里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任命状?第二,如果他有这个权利且这一权利受到了侵犯,那幺美国的法律能否为他提供法律上的救济?第三,如果法律确实应当为申请人提供救济,那么是否应由联邦最高法院发出职务执行命令书?美国最高法院法庭就第一个问题,最高法院认为,阻碍马伯里的接受任命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是侵犯法律权利的行为。就第二个

6、问题,判词论述到:马伯里有权利得到任命状;拒发任命状侵犯了他的权利,他的国家的法律为此必须对他提供救济。第四任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Marshall)就第三个问题。判词则作出否定的结论,理由是:《司法法》第13条确实赋予联邦最高法院对类似本案这样的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权,而在本案中,马伯里也是根据该条的规定而直接诉至联邦最高法院的,然而,该条却与联邦宪法第3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相抵触;而在法律与宪法相抵触的情形下,从成文宪法的性质来说,它自然处于优越的地位,为此违宪的法律自当可视为无效。《司法法》第

7、13条: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律的一般原则和惯例所认可的情形下,有权对在合众国的权限下所设置的法院或公职人员发布职务执行令书。联邦宪法第3条第2款第2项:联邦最高法院仅仅对涉及大使、公使、领事以及一州为当事人的案件具有第一审的管辖权。本案判决的意义本判决乃是美国宪法史上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著名宪法判例,其重要地位即在于为美国开创了违宪审查制度的先河,并在美国——也在世界——奠定了法院作为成文宪法的最高阐释者和守护人的地位。孙志刚案2003年6月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孙志刚案。孙志刚的父亲(中)在儿子

8、孙志国(左)和律师的陪同下走进法院。2003年6月9日,孙志刚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从孙志刚事件透视中国违宪审查制度2003年5月,俞江、腾彪、许志永3位法学博士以中国公民的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建议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孙志刚事件”和三博士上书事件,将被记入中国依法治国的历史之中:这是中国公民首次行使违宪审查建议权,由此引发的关于全国人大应当尽快启动违宪审查制度的讨论,也将对中国依法治国的进程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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