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外交特权和豁免和领事特权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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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较外交特权和豁免和领事特权和豁免领事是一国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经另一国同意派驻在该国一定地点,以便在该国一定区域内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而外交则是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两者的特权和豁免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相同点:(一)馆舍的特权与豁免1.馆舍都不受侵犯。馆舍是指供外交使馆以及馆长寓所只用或者领事馆所用的建筑物或者建筑的各部分以及其附属的土地。对于馆舍得保护,接受国都负有安全的责任。2.馆舍内的文件不受侵犯。无论是外交使馆还是领事馆内的文件都不受侵犯,无论何时何地,也不论两国的外交关系处于何种状态。3.通讯自由的特权。外交使馆和领事馆都具有为公务目的的通讯自由

2、权,其来往的公文不受扣押、开拆等侵犯;4.馆舍免纳捐税的权利。外交使馆和领事馆可以免纳接受国国家的、区域的或者地方的税捐,但是不包括为使馆提供特定的服务所受的费用,如水、电或者清洁等服务;使馆的公务收入免纳税捐,但是储存、运送等类似服务费不在此列;5.馆舍人员有行动的自由和私人行李免受检查权利。6.外交使馆和领事馆都有使用派遣国国家标志的权利。(二)外交人员或者领事人员的特权与豁免1.无论是外交人员还是领事人员都享有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包括接受国对其人格尊严的尊重、接受国对其人身安全的保护责任。但是对于外交人员而言接受国不得对其进行司法程序的处置;对于领事人员而言,接受国一般也不得予以逮捕

3、或者羁押候审,但是对于严重的罪行或者司法机关已经裁判执行的除外;2.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管辖上的豁免。包括刑事管辖豁免、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但是对于外交人员或者领事主动提起的诉讼而引起的反诉不能享有管辖的豁免。对于领事人员的管辖豁免存在不同于外交人员的例外:1因为领事官员并未明示或者默示以派遣国代表的身份而订立契约所发生的诉讼除外;2第三者因为车辆、船舶或者航空器在接受国境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除外。3.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作证义务的免除的权利。外交人员不仅没有被迫在法律程序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而且没有提供证词的义务。但是对于领事人员除了对其执行职务所涉及的事项没

4、有作证或者提供有关公文或者文件的义务外,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在领事馆录取证言,但是不得强制实施。4.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有捐税和关税的免除的权利。主要是免除个人所得税和私人用品的关税的免除;5.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私人行李不接受检查的权利。但是领事人员的行李在有重大事由的情形下,可以要求检查,但是应该在领事或者家属在场的情况下检查;6.对于特权或者豁免得放弃都必须由派遣国作出明示书面的表示。区别:领事特权与豁免和外交特权与豁免比较,前者比后者的范围要窄些。主要区别有:1.使用国旗国徽方面:领馆的交通工具上,只有在执行公务时方可悬挂派遣国国旗和展示国徽,使馆的交通工具没有此限制;2.领馆馆

5、舍不得侵犯是在一定限度内的,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无此限制。具体表现在以下三点:1)接受国官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馆舍的其余部分不包括在内,而使馆则是规定不得进入使馆馆舍;2)领馆如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救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从而进入领馆,而使馆无此规定;3)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之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征用,但确有必要,仍可征用,而使馆无这种例外的规定。3.在人身自由或尊严受保护、人身不受侵犯方面:对于外交人员应“特示”尊重,且惟有对这种人员的行凶或其他破坏法律规章或者犯罪的场合才能采取必要措施加以制止,如进行正当防卫。接受国对领事官员仅应表示

6、“适当”尊重,并且当领事官员犯了严重罪行,并且依主管司法机关的裁判执行,可以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对领事官员提起刑事诉讼,该官员需到管辖机关出庭,但应予以适当照顾。4.在管辖豁免方面:外交代表之无例外的刑事豁免,仅仅规定了以下三种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例外:1)关于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2)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而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继承事件之诉讼;3)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之专业或商业活动之诉讼。4)主动提起诉讼而被告提起反诉时,就不得对这种反诉主张管辖豁免;因领事官员或领馆行政和技术人员并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而订立契约所引起的诉讼;第三者因车辆、船舶或航

7、空器在接受国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的民事管辖豁免例外。5.在作证义务方面:领事官员作证义务的免除,与外交人员比较,领事官员作证义务的免除是有一定限度的,领事官员就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无担任作证或提供有关来往公文及文件的义务。但领馆人员得被请求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除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外,不得拒绝作证。而外交人员无任何作证的义务。6.在通信自由方面:对于领事而言,对于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规定了如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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