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正当防卫看于欢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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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从正当防卫看于欢案件姓名:孟梧茜学院:法学院系:法学专业:法学年级:大一学号:12920172200357从正当防卫看于欢案件案情:本案的被告人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向吴学占、赵荣荣借了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2016年4月14日16时许,赵荣荣以索要欠款为由纠集了郭彦刚、程学贺等多人先后到苏银霞的公司催收债款。在此过程中限制母子两人的人身自由,并存在侮辱言行。22时10分许,当地公安局民警接警后到达该办公室,询问后仅留下一句“你们要账行,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后离开,于欢欲随民警离开,却被杜志浩等人拦截,双方发生冲突,于欢拿起桌上的水果刀对杜志浩等人进行警告,仍然无法

2、阻止对方,进而持刀将杜志浩、程学贺、彦建军、郭彦刚捅伤。判决: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其判处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法院判定上诉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有期徒刑五年。分析:在本案中,我认为于欢具有防卫的性质,但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首先,吴等人的讨债行为系非法的,属于不法侵害。第一,在讨债过程中,不仅扰乱公司秩序,而且将于欢母子带到会客室,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数小时之久。第二,讨债期间对于欢母子进行了言语和行动的侮辱。包括脱下于欢的鞋子让其母亲闻,播放黄色视频,对于母和于姐进行污秽的辱骂,掏出生殖器官对着于母等。第三,讨债时曾以暴力的方式对待于欢母子。在

3、于母叙述中提到,杜志浩伙同其他人对于欢进行了揪头发,扇耳光等行为。其次,在于欢向警察求助时,警察仅留下了一句:“你们要账行,但是不能动手打人。”便离开了会客室,期间于欢试图跟随警察离开但被吴等人制止。这时于欢母子人身自由仍然受限制,危险(即不法侵害)仍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进行防卫也应该是适时的。综上两点,我认为于欢的行为是具有防卫性质的。但是防卫的限度是否过大了呢?一方面,于欢造成的防卫结果危害过大(一人死亡俩人重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要出现死亡或者重伤的结果法院一般不会判定为正当防卫。另一方面,检方播放的于欢捅刺严建军、郭彦刚的视频动图中显示于欢在捅刺二人时,并未有人对于

4、欢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虽然催债人将于欢按在沙发上,但由于他们手中并无工具,并不会对于欢的生命造成危险,以及有人反映当时虽然警察离开了会客室但仍然停留在附近,因此很难说此时以水果刀防卫的行为具有紧迫性。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在我看来,于欢的行为系防卫过当,二审结果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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