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未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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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摘要盗窃犯罪中存在犯罪未遂,是理论与实践的共识。对于盗窃犯罪未遂的认定,包括既遂与未遂的界定,也已经有过相当深入的搽讨。但是对于盗窃犯罪未遂的具体定罪量刑,却少有比较系统的讨论。为此,本文特就盗窃犯罪未遂的定罪处罚进行探讨。关键词:盗窃数额;刑事责任;法律障碍目录一、盗窃犯罪未遂定罪处罚的前提4(一)盗窃未遂犯罪的成立难点4(二)盗窃未遂犯罪的成立条件4二、对盗窃未遂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分析4三、盗窃犯罪未遂定罪处罚的法律障碍5四、完善我国犯罪未遂处罚的具体措施6(一)依据盗窃数额来认定盗窃未遂6(二)明确既遂与未遂并存

2、问题8参考文献9一、盗窃犯罪未遂定罪处罚的前提(一)盗窃未遂犯罪的成立难点对盗窃犯罪未遂的定罪处罚,其前提是盗窃纪罪未遂能够成立。虽然有过盗窃既遂与未遂区分标准的广泛讨论,但盗窃未遂在什么样情况下可以成立,却可能是人们所忽视的问题。根据理论上的分类,盗窃犯罪属于自然把的一种,可它又不同于以人身为侵害对象的自然犯。现今的刑法理论把它归类于数额扭的类别,因为刑事法律对盗窃犯罪的成立设置了数额条件,强调数额的获得还不能够成立犯罪,必须获得较大数额才能构成犯罪。因此就这方面而言,盗窃犯罪确实具有与其他自然犯不同的特点,而这正是盗窃未遂成立的难点所在。刘守芬,方泉;《行为

3、与罪责:基于网络技术的几点适应性考量》[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03期(二)盗窃未遂犯罪的成立条件在传统的刑法理论研究中,对盗窃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研究,几乎把注意力都集中在盗窃犯罪的行为人是否已经占有了他人财物,财物所有人是否已经对财物失去控制方面。即通常所说的财物是否控制和失控。并就此认为当财物已为行为人所控制,而且又脱离财物所有人时,盗窃行为成立既遂,反之,则成立未遂。这一理论不计数额的多少,只论行为人是否获得和财物所有人是否失控。依此推论,以极少数额的财物为对象的盗窃也有既遂与未遂之分,而且盗窃仅获得50元甚至5元也是盗窃既遂。如果

4、再推论下去,则就是盗窃既遂或者犯罪既遂不一定是犯罪的结论。由此可见,传统理论在对盗窃未遂的确认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为此,已经有观点提出,盗窃犯罪属于数额犯,“其既遂形态以合乎法定数额的金饯或财物已被行为人控制或占有为标志”。并且认为数额犯是以侵犯财产经济价值的大小为衡量其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标准,如果不足一定的数额,也谈不上犯罪既遂。此观点虽然没有谈及数额犯的未遂,但该观点实际上强调了两个标准,一是传统的控制说标准,二是一定的数额标准。对这种观点,可以称之为控制或占有数额说。如果按照这种观点来论,就是没有获得财物,或者虽然获得财物但未达到一定数额的,都应当成立

5、盗窃未遂。二、对盗窃未遂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分析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从规范的意义上讲,对未遂犯定罪处罚是有法律根据的。从刑法理论的角度来说,“对于犯罪未遂的可罚性根据,应当从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上加以论证。从主观上来说,犯罪未遂存在明显的外化为行为的犯意,这种犯意虽然没有实现,但其主观恶性是十分明显的。从客观上来说,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种犯罪结果虽然没有发生,但其客观危险也是显而易见的。”盗窃未遂是犯罪未遂中的一种具体形态,很显然

6、,对于盗窃未遂的行为理应追究刑事责任,否则便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刑法分则对盗窃犯罪规定了构成犯罪的数额条件,如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根据刑法分则对盗窃犯罪的数额加以规定,实际上意味着盗窃行为没有获得一定的数额就不能以犯罪认定。即使行为人已经非法占有了一定的数额,但只要其犯罪数额没有达到法定的“较大”的要求,对行为人也不能以犯罪认定。由此,盗窃未遂是犯罪数额为零,就更不能以犯罪认定并处罚,但是这种结论的得出是值得商榷的,盗窃未遂是犯罪数额没有达到,不能按照盗窃既遂来定罪处罚,但并不意味着也不能按照盗窃未遂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为根据刑法总则指

7、导刑法分则的原则,在解释分则时,一定要以总则的规定为指导。刑法总则第二十三条有关犯罪未遂的规定完全应当适用于盗窃未遂的行为。认为犯罪数额为零便不能认定为犯罪的观点只是根据刑法分则规定得出的片面结论,而没有考虑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再如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是结果犯,只有发生了死亡的结果才能按照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来定罪处罚,对于盗窃未遂的行为都应该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所遭遇的困境亦不应在于“何种盗窃未遂行为应予定罪”,而应在于如何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盗窃未遂。三、盗窃犯罪未遂定罪处罚的法律障碍在现代刑法理论中,对犯罪未遂应当同犯罪既遂—样受刑罚的惩罚,恐怕不会再有什

8、么疑问,只不过应当受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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