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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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的依据与原则1.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依据城乡规划管理依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主要依据是《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2.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的方针原则(1)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指导思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必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保护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历史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

2、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2)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针。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3)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原则。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的直接对象是不可移动文物及其文物环境,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村镇,是一项错综复杂、难度很大的工作。在规划制定和规划实施中,依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

3、属文物的安全,防止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要充分研究保护对象的历史价值、文化特色、文脉传承、文物环境和现状条件,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鉴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存续方式具有特殊性,《名城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遗产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存续方式与文物保护单位迥然不同。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它们当成器物或博物馆凝固起来,而要确立动态观念,统

4、筹协调,妥善处理好名城、名镇、名村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遗产保护的关系,促进保护与发展兼得并举,和谐双赢。保护与发展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永恒主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既要保护其各个时期留下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原状,也要保护其承载的传统起居生活形态、文化习俗和人文精神,保护历史遗存的完整的街道格局和建筑风貌,在延续其历史文脉的同时,加快城市的经济发展、功能更新和生活环境的改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应当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由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两大要素构成,其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和文化特色具有形神

5、兼备的特征。在保护它们的物质形态同时,也要保护由这些物质载体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力弘扬精神文明。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的主要方法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需要确定保护等级,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和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防止其他建设影响文物保护单位本体的安全其及环境协调。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方法(1)划定文物保护范围。《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6、,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其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划出建设控制地带。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封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不

7、得安排直接或间接从空中或地下对文物构成危害和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的建设项目。在这一地带内修建新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其性质、体量、高度、色彩、形式等,应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和环境氛围相协调。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文物保护法》第十九条同时特别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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