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平康养老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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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高新平康养老院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成都高新平康养老院有限公司。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本院主要是利用自愿举办、从事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饿目的是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成都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成都高新区中和镇街道公济桥65号。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

2、单位的举办者是:股份制,非营利性养老院。9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200万元人民币;出资者:拟定法人(院长)吕奉平,投资万元人民币;副院长康中毅,投资万元人民币;副院长邱良富,投资万元人民币。共计投资万元人民币。(入股协议书附后)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老年人的收养、医疗、娱乐;(二)社区及周边村镇老年人的护理、康复。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

3、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吕奉平、康中毅、邱良富、王文骋、黄莉、蒋兰、杨喜义李娜、陈婷等9人组成。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成员为9人;理事任期3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第十一条9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

4、位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等等。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4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9因

5、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 章程的修改;(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三)增加年度预算等等。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

6、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9本单位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本单位院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

7、,其成员为王志刚、黄莉、蒋兰等3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一条 本院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和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副院长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副院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9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

8、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吕奉平。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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