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民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民事责任

ID:39706237

大小:77.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7-09

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民事责任_第1页
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民事责任_第2页
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民事责任_第3页
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民事责任_第4页
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民事责任_第5页
资源描述:

《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民事责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民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屡见不鲜,这类企业成立后,囿于自身的经济实力,往往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给正常的市场秩序带来极大危害。有关债权人在无法向债务人实现权利时,常常愤然将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业一起推上被告席。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1996年4月4日和1998年6月26日对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作出司法解释,为我们解决这类案件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但司法实践中,具体情况较为复杂,本文旨在从法理基础、法律依据以及投资人改正虚假出资前后的责任承担等角度对此略作探析。  一、会计师事务所为

2、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对相对人应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  在我国,除三资企业外,对企业登记采取核准资本制,成立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前,企业投资人必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资本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否则,工商部门对企业不予核准登记。也就是说,验资报告在企业能否成立这一问题上起到关键作用。依照法律规定,独立、公正地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是会计师事务所应尽的义务。  从性质上看,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是一个间接侵害债权的行为。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使得注册资金不足的企业得以成立,注册资金不足的企业与相对人的交易关系通常

3、表现为债权债务关系,虚假验资报告侵害了7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致使其权利不能实现,实质上是虚假出具验资报告人在验资时,通过注册资金不实的企业而预设了一个侵害债权的行为。此时,债权人虽然不能确定,但无论谁与注册资金不实的企业发生交易关系而受到损害,都不违背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者的本意,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责任。  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责任的对象看,也应该包括其他利害关系人。虽然委托验资关系只存在于委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但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作用并非只限于特定的双方。法律之所以要求企业成立时出具验资报告,是因为企业一旦成立,就会与其他市场主体发

4、生交易关系,要求投资者对企业投入确定的、真实的注册资本,是为了成立的企业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是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法律之所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作出验资报告,是因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的过程有严格的操作规则,对社会具有足够的公信力。交易者与登记注册的企业进行交易,与其说是对工商部门登记的信赖,不如说是对企业拥有真实资本的信赖。此时,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必然导致与企业进行交易的利害关系人的信赖利益的丧失。  一般而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时,应当而且有的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失,但他们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会计师事务所主观上

5、的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造成利害关系人的损失,正是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观基础。  利害关系人的损失,对会计师事务所常常是间接故意,与利害关系人发生交易者又总是直接故意,所以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应先由债务人负责清偿,不足部分,再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证明的金额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也体现了过错和责任相一致的原则。  二、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对相对人应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类:7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

6、、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中诚实信用的原则普遍支配民事行为人的具体民事行为,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活动也不例外。会计师事务所无论故意或过失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都存在过错,而且这种过错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就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法律对于侵权之债的的一般规定,但我们可以把他扩张解释后适用于侵犯债权的领域,因为侵犯债权在广义上,也是一种侵权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是国家批准的依法独立承担会

7、计师业务的事业单位。该法第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程序,可以适用前述条款。  3、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4月4日以法函[1996]56号复函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无特别注明,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不足清偿部分,由会计师

8、事务所在其证明的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7  1998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释[1998]13号文,实际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