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实施办法的通

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实施办法的通

ID:39971922

大小:29.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7-16

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实施办法的通_第1页
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实施办法的通_第2页
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实施办法的通_第3页
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实施办法的通_第4页
资源描述:

《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10〕63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清远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反映。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2、 清远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及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

3、树名木。  第五条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全市的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城市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划定保护范围。  第七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城市古树名木,按实际情况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行检查指导。  第八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养护责任制,除法律

4、、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确定养护责任人:  (一)生长在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地、公园等的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保护管理。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三)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  (四)在上述范围以外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负责组织保护管理。  变更古树名木养护单位或个人,应当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九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5、对城市古树名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积极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十条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费用由古树名木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城市维护费、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按照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养护管理措施实施保护管理。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养护单位和个人应当报告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城

6、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复壮。  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第十二条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未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逐级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买卖、转让。捐献给国家的,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按以下审批程序进行:  (一)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经所在县

7、(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审核同意,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  (二)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初审同意后,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古树名木移植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绿化养护企业移植古树名木。绿化养护企业应制定保护、保活的移植方案,在办理移植手续时一并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移植费和移植后的养护所需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

8、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缠绕绳索、铁丝等;  (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  (四)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