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祝县节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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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祝藏族自治县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益,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体系,实现水资源的永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天祝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天祝县境内从事取水、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遵守统筹规划、提高用水效率、全面推进的原则,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价格调控相结合的制度,保障县域

2、水资源供需总体平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大力推进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奖励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应当普及节约用水的科学知识,宣传水的忧患意识,使全社会树立起节约水资源光荣、浪费水资源可耻、破坏水资源犯罪的社会公德。  第六条  7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资源和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和

3、监督。  第七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拟定全县的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  (二)贯彻并指导实施国家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督促落实节水指标和节水措施;  (三)负责制定全县年度水资源量的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计划以及计划取用水量和节约用水计划,实施水量的统一调度;  (四)会同有关部门推行节水产品、器具质量认证制度,推广和普及节水产品;  (五)负责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统计上

4、报工作;  (六)负责全县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节约用水工作。第八条  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和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用水管理制度。  第九条  7县人民政府将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水量配置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行水量统一调度;有关地方政府必须服从。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5、天祝县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分配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计划实行总量控制,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用水计划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用水单位应于每年11月1日前向供水单位报送年度用水计划,供水单位根据用水单位所报用水计划及工程状况编制年度供水计划,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年度用水计划。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供水单位编制的年度供水计划进行核实,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水工程状况及可供水量等,于12月31日前以书面形

6、式下达其年度供水计划。  自备水源取水单位,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用水计划,并按照下达的用水计划用水。  其他供水、取水单位的年度供水、用水计划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  对水资源严重不足的地区,进行行业结构调整,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禁止引进高耗水、高污染的工业项目;调整农业种植结构,禁止农业粗放型用水。  第十二条  7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经济、建设、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推广应用节水器具。  第十三条  凡新建

7、、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配套建设节水措施。第十四条 天祝县行政区域内的供水企业应当对供水管网进行全面普查和检测,并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节水技术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 第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城市管网漏失率控制目标并组织考核。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灌区节水管理,改革灌溉管理体制,改造灌溉设施和技术,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  全县灌区逐步做到按定额配置灌溉水量,推行政府扶持、用户参与、灌区自主经营的良性运行机制。利用市场机制,推

8、广发展农业工程节水技术和农业节水技术。重点推行用水计量设施。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全面实行装表计量、按户计量收费。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限期更换现有公共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城镇绿化推广喷灌、滴灌、微灌等节水技术和污水再生利用。引导居民限期淘汰现有住宅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  第十八条  7工业生产用水实施总量控制。限制高耗水建设项目,禁止引进高耗水、高污染工业建设项目。新建企业必须采用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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