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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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洛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保护城市景观风貌,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一)落地式(含立柱和平面)广告设施和利用建(构)筑物墙体或屋顶等设置的广告;(二)利用公用设施

2、和场地或建(构)筑物等设置的路牌、单位名称牌、门店招牌、地名牌、各种标识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信息发布栏等广告;(三)利用交通工具(包括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四)利用条幅、横幅、布幔、印刷品等形式在户外悬挂、张贴的广告;(五)利用彩旗、气球、充气膜、充气彩虹门等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六)利用其它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利用、有偿使用、规范管理、符合城市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第五条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实行空间有偿使用。设置城市户外广告需要占用城市空间的,应当取得城市户外广告经营权。第六

3、条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健康、文明、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七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及监督工作。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区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审查、监督和登记管理工作。市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物价、文广、环保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协同市城管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管理。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第八条市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制定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和技术标准。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明确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街道和建筑物。第九条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与城市景观和建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相协

4、调,保持城市街道的景观效果和通视效果,格调一致,设置安全。(一)城区出入口:南大门、东大门、西大门等地段布置少量城市品牌广告。(二)丹江两岸区域: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要结合城市雕塑、桥梁等城市景观,突出“山水园林生态旅游城市”的特色,重视白天与夜晚视觉效果的协调。(三)重点商业区域:工农路、北新街、名人街、江滨大道、通江路、州城路、文卫路、中心街沿线建筑密度高,人流量密集,屋顶禁止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以步行者为主要宣传对象,营造现代商业文化氛围。(四)工业园区:宜设置适量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广告,塑造我市企业形象和优势产业、品牌形象。第十条单位或个人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5、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决定;需要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决定。第十一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二)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三)户外广告设置设计方案,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平面效果图、施工图;(四)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第十二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内容合法,书写规范准确;(二)户外广告的

6、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在供电、供气、供暖、供水、排水和通讯及其他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三)依附同一建筑物设置的标牌广告,其水平高度应当一致,每个门店限设置一处标牌,不得与门店垂直设立,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且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有光源装置的户外广告,其灯光应当明亮;(四)同一条街路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保持规格、色调一致;(五)条幅、横幅、彩旗、气球、充气膜、充气彩虹门等户外软体广告,不得影响交通和市容。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

7、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四)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五)利用违章建筑、禁止使用的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六)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七)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第十四条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广告设施。在建筑物屋顶设置中小型广告设施时,要严格控制广告设施的高度,且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建筑物屋顶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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