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ID:40174153

大小:99.00 KB

页数:23页

时间:2019-07-24

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_第1页
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_第2页
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_第3页
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_第4页
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农业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农业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国内植物检疫费,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一)和《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附件二)执行。二、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按《畜禽及畜信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三)和《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

2、附件四)执行。三、兽药审批检验费,按《兽药审批检验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五)和(兽药审批检验收费标准》(附件六)执行。四、饲料添加剂审批检验费,按《饲料添加剂审批检验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七)和《饮料添加剂审批检验收费标准(附件)》执行。五、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仍按一九八八年十月九日国务院批准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附件九)执行。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附件十)执行。黄渤海对是资源增殖保护基金,按《黄渤海对是资源保护增殖基金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附件十一)执行。

3、六、渔船渔港管理费,按《渔船渔港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十二)和《渔船渔港管理费征收标准》(附件十三)执行。七、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费,按《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收费标准》(附件十四)执行。}八、土壤肥料测试收费,按《土壤肥料测试收费管理办法》(附件十五)和《土壤肥料测试收费标准》(附件十六)执行。九、乡镇企业管理费,按《乡镇企业管理费管理办法》(附件十七)执行。十、农机监理规费和农机管理服务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另行发布。十一、农作物种

4、子检验部门接受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等的委托检验(含仲裁检验),可酌收检验费,收费标准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费,由申报单位与区域试验主持单位协商确定。十二、农业部门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农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附件十八)执行。十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渔业船舶和渔业船用并联和品的检验收费另行发布。十四、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三: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2011年9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

5、价格[2011]2021号通知已废止)第一条 为加强畜禽及畜禽产品的防疫、检疫和兽医卫生监测的收费管理,根据国务院《家畜禽防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农牧部门的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畜禽防疫检疫机构及乡(镇)畜牧兽医站为执行本法的收费单位。凡从事畜禽饲养、屠宰、购销、仓储,畜禽产品的生产、加工、购销和仓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本办法规定的收费对象。   第三条 依法对畜禽实施各种防疫措施的,可收取防疫费。   第四条 依法对畜禽及畜禽产品实行检疫(验)的,可收取检疫(验)费;需作实验室检验的,另收检验费。   第五

6、条 依法对毛、蹄、骨、角、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以及畜禽、畜禽产品的运载工具和有关场所设施等进行消毒或无害化处理的,可收取消毒、处理费。   第六条 畜(货)主持有规定的检疫证明进入流通的,市场出售和调运过程中不得重复检疫和收费。但对上市买卖和运输过程中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进行监督抽检,抽检不得收费。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检疫证明、消毒证明、免疫证明,以及证明逾期、物证不符;伪造、变造证明或发现有畜禽传染病的,须实施补免、补检、补充消毒或重新检疫、消毒免疫,可加倍收费;   第七条 根据有关检疫标准和规程,成批调运畜禽、畜禽产品进行抽样检疫

7、的,按该批畜禽及畜禽产品的总数收费。   第八条 农牧部门的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依照国家或行业兽医卫生标准,要求,对畜禽饲养、屠宰、购销、贮存,畜禽产品的生产、加工、购销、仓储等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发证和定期的技术监测,可收取费用。不定期的技术监测,合格者不得收费,不合格者加倍收费。   防疫检疫机构等各出(用)证单位,按有关规定领取农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兽医卫生证、章、标志时,应交纳工本费,其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实验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家养或捕获的野生动物伴侣动物等的收费,按照本办法

8、执行。   第十条 省、地、县三级兽期待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可分别从防疫检疫收入中平衡调剂4%、10%、20%的比例用于发展兽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