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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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8〕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宜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宜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二OO八年七月十一日  宜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使全市参保人员享有同等的医疗保险权益和义务,促进宜宾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

2、98〕44号)、《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川府发〔1999〕30号),结合我市市、区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近年来运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3、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市、区县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第五条 市、区县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基金分别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市属以上单位原则上参加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区县属单位分别参加所在区县基本医疗保险。第二章 覆盖范围和统筹层次  第七条 市、区县范围内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及退休人员依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铁

4、路、电力系统中跨地区、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可按照省劳动保障等部门的规定,以相对集中方式异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常驻外地机构及其职工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个体劳动者、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新被企业录用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在国家和省上未有新的规定的前提下,参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第三章 基金的筹集和缴费办法  第八条 有用人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单位职工工资总

5、额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用人单位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2%缴纳。  退休人员所在的单位,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3%为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的(以下统称退休人员),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本《暂行办法》施行30日内,新成立单位在取得营业执

6、照或获准成立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  用人单位在人员增减后的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增减变化情况手续。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的开户银行按月代扣,也可由单位和参保人员于每月10日前直接缴纳。  第十二条 单位及参保人员当月缴费从次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月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保险医疗待遇(破产、改制进行一次性清算移交的人员除外)。  第十三条 企业撤消或依法宣告破产时,必须先依法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

7、险费,并按上年市、区县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实际支出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四条 实行改制、改组的企业,按第十三条规定一次性缴清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五条 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制度  第十六条 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确定:  (一)参保人员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为15年。  (二)国有企业破产改制时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按规定办理了《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中的“4050”下岗失业人员,最低实际

8、缴费年限为10年。  (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职人员,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本人达到政策规定的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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