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贪污罪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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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贪污罪本罪名涉及的刑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条文有:《刑法》第91条、第93条、第183条、第271条、第382条、第383条、第394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以及《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敬请同学们留意!流程介绍本节我们将从六个板块展开对贪污罪的认识:板块一:贪污罪的犯罪构成板块二:贪污罪的认定板块三:贪污罪的处罚板块四:案例分析板块五:小小总结板块六:学术争议点摘抄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2、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对概念的提问:何谓国家工作人员?何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何谓公共财物?板块一:贪污罪的犯罪构成(一)本罪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前者为本罪主要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公共财物,还包括应交公的礼物和混合制经济组织中的财物。何谓公共财产?《刑法》第91条规定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

3、财产论。(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注意:在这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是二者缺一不可的!利用职务上之便利是指:1.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2.利用自己受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职务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注意: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同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单纯利用工作上的关系主要是因为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或者凭其工作人员身份较易接近犯罪对象或因为工作关系容易取得他人信任等,其非法取得公共财物与职务并没有直接关系!②利用职务上便利是直接利用职务

4、上的便利,而不包括间接利用。所谓间接上的便利实际上是通过自己因为担任谋职务而具有的地位和社会影响,通过其他人的行为取得公共财物。方某与王某同为某银行职员。方某系该行出纳员,负责银行的现金结算,并掌管该银行保险柜的钥匙。王某系该行的会计人员,其主管银行的帐户,负责银行的记账工作。06年10月9日上午,王某见方某将一大捆钱存进保险柜,遂心生贪念。当日下午,王某见方某临时离开银行,遂偷走方某放在抽屉里的保险柜钥匙,并迅速到附近配制一把钥匙。王某借故最后下班,用配置好的钥匙打开保险柜,去走现金2万元。问题:王某的犯罪是否构成贪污罪?假如方某实施了王某的上述的行为,

5、则构成何罪?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刑法》第93条何谓从事公务?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

6、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村基层组织人员属于刑法规定的关于贪污罪的从事公务的人员吗?当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就能够成为构成贪污罪的主体。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管理工作;㈡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㈢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㈣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㈤代征、代缴税款;㈥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㈦协助人民政府从

7、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另外,关于贪污罪的共同犯罪的问题我国刑法是如此规定的“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我国《刑法》第183条第2款某村发生特大水灾,损失惨重。该村村委会立即自发组织救灾小组,由村长庄某任抢救小组组长,协助当地政府处理救灾事宜。灾情发生之后,救灾小组积极向社会各界呼吁,求助抢险救灾。三个月过后,从各地募集送来274.34万元人民币和各类救灾物品,共值289.65万元,由救灾小组管理。在救灾过程中,实际投入款物共212.31万元。又一个月后,村民生活恢复正常,救灾小组解散之后,庄

8、某趁机将剩下的77.34万元救灾款物占为己有。问:庄某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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