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赵亮 程艳霞 5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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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2021/10/3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一、要约(合同法第14条)(一)要约的概念(1)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发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须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3)要约须有明确的缔约意图★(4)要约须内容具体确定(主体、标的、数量)2021/10/3【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21/10/3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

2、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招标:招标公告(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定标(承诺)拍卖:拍卖公告(要约邀请)—竞价(要约)——拍定(承诺)2021/10/3案例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于该则广告发布后第5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此时车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A.甲构成违约B.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甲应承担侵权责任D.甲不应承担民事责任2021/10/3(二)要约的效力1.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非以知悉为要件2.要约的效力期间(承诺期限)3

3、.要约的失效:承诺期满、要约撤销、要约拒绝、实质变更4.要约的效力:受要约人享有承诺权2021/10/3(三)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关键在到达时间2: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2021/10/3二、承诺(一)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21条)(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3)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

4、二)承诺变更(合同法第30、31条)1.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2021/10/3案例甲厂于2000年10月向某市乙厂发出一份已盖章的订货合同,欲订购某货物若干吨,价格若干元,于11月上旬交货。乙厂接到合同后,于承诺期限后送达回函,并在合同上盖了章,但在合同上加上一条:“如有争议,在卖方所在地仲裁解决。”甲厂收到回函后,对乙厂改动意见不同意,故没有即时回话。不久,乙厂送来货,甲厂也已同意接收。其后,双方就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乙厂要求在自己所在地仲裁解决,而甲厂

5、则要诉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正确的表述是:BCA.乙厂的承诺有效B.乙厂提出的是新要约C.合同已在履行,合同有效D.有关合同纠纷只能自行协商解决2021/10/3(三)承诺迟延(合同法第28、29条)1.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A.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2.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A.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2021/10/3案例1月1日,甲(出版社)向乙(大学教师)发出一份新书价目表;1月2日,乙发出一封订购信,订购其中一套《中国法

6、律大全》,要求1月10日前寄到;1月3日,乙发信取消订购。1月5日订购信到达甲处;1月6日,取消订购的信到达甲处,甲未予理睬,于1月7日将该书寄出;此书本应于1月10日前到达,但由于邮局的原因,于1月13日才到;乙见已超出自己所定期限,就未予理睬。甲久未见书款,遂向法院起诉。本案如何处理?2021/10/3(四)承诺的效力1.承诺的生效时间:到达主义2.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3.承诺的撤回: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2021/10/3代位权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已到期,且

7、为非专属性的金钱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怠于行使的标准: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合同法解释一13】4.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021/10/3注意第2条(1)须合法有效存在(2)须已届清偿期(3)须为非专属债权: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为专属性债权(4)须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2021/10/3(二)代位权的行使1.起诉方式【合同法73】A.管辖法院:次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一14】B

8、.诉讼当事人:原告——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被告——次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法院可以追加)注意:合同保全中的第三人都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2021/10/3【合同法解释二第16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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