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干货】股权激励模式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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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激励相关整理目录一、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2二、按照激励平台划分股权激励方式2三、按照股权激励客体划分股权激励方式9(一)股票期权激励9(二)限制性股票激励9(三)定向增发9(四)股票增值权激励11(五)激励基金12(六)虚拟股票激励14(七)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对比14四、其他方式的股权激励模式17(一)万科事业合伙人制度17(二)爱尔眼科合伙人计划18(三)资管计划及信托计划1921一、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 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一般有以三种渠道:  1.增发新股  经监管部门同意,上市公司可以向激励

2、对象直接增发新股作为本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因此,增发新股这一方式是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股票来源之一。未上市公司也可通过增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  2.回购股份  公司通过从证券市场上回购自己发行的部分股份作为本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我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在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情形下,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并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3.股东转让由公司

3、的股东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激励对象,以此解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这种情况可行的前提在于股东,尤其是大股东愿意出让股份。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二、按照激励平台划分股权激励方式按照持股平台划分,公司股权激励常用方式有管理层直接持有进行股权激励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股权、通过公司这一持股平台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权以及通过有限合伙企业

4、这一持股平台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权三种激励方式,三种激励方式的对比如下:21持股平台(有限公司)持股平台(有限合伙)管理层直接持股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公司法》规定)无最低要求无最低要求无类别间接持股间接持股直接持股人数限制有限公司股东不超过50人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公司股东不超过50人,股份公司发起人为2-200人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方式为确保对持股公司的绝对控制,实际控制人需持有绝对多数股权(51%及以上),从而导致持股公司需持有股权激励所需股权的两倍或更多通过合伙协议约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

5、务,持股平台持有的上市主体股权的转让由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担当)决定,并可约定普通合伙人决定有限合伙(管理层)的出资额转让,实际控制人仅需持有少量财产份额即可实现对持股平台的控制除承诺函外,无法直接控制股权流动性股权转让需由其他股东同意,实际控制人通过《公司章程》、管理层承诺函、股东会中的多数表决权实现控制实际控制人可作为普通合伙人直接约束其他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转让,合伙协议较《公司章程》更自由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流通情况外,可自由流动股权转让的主要税负(上市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所

6、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综合税率45%)个人所得税20%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20%)股权转让的主要税负(上市后)一般免税,限售股20%公司利润分配后再分配产生的主要税负(上市前)个人所得税20%,企业所得税免税

7、个人所得税20%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20%)公司利润分配后再分配产生的主要税负(上市后)个人所得税20%,企业所得税免税个人所得税20%,减按10%或5%执行根据财税[2012]85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上述三种股权激励方式的优劣对比:21持股平台(有限公司)

8、持股平台(有限合伙)管理层直接持股优势方便对激励对象进行控制,通过《公司章程》对激励对象的权利、持股情况进行约定实际控制人可作为普通合伙人直接约束其他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转让,合伙协议较《公司章程》更自由;股权转让时避免了双重纳税问题所持股权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流通情况外,可自由流动劣势股权转让时涉及到双重纳税的问题,加重税负;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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