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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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彭山县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个人建房的管理,规范建设行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管理规定。第二条 大力提倡推行集中居住方式,提高土地利用率,若因生产、地形、环境等因素,确需个人建房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自建。个人建房,系指县域内个人新建、改建(含加层)、扩建房屋的行为

2、。第三条 管理职责。(一)土地管理职责。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个人建房土地管理与监察工作。(二)规划管理职责。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的规划许可;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和监察。(三)建设管理职责。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上个人建房的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个人建房的建设与监察管理工作,但限额以上个人建房要报经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第四条  限额以上指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

3、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限额以下指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第五条 规划审批凡在我县个人建房的,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个人建房的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批。(一)在乡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程序:1.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个人建房申请表2.向县城乡规划建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3.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在乡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4、的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程序:1.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个人建房申请表2.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在乡镇、村庄规划区使用集体土地的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程序:1.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个人建房申请表2.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六条 村民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依法向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镇

5、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第七条 个人在规划区内和道路、河道两旁进行临时建设,应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经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临时建设。第八条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应重新报批,在批准的使用期满时,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在使用期限内,因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经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第九条  个人建房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

6、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公共设施用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十条  个人申请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必须实事求是申报情况,按规定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如弄虚作假或不按程序批准的,则批准文件无效。第十一条 建设管理。(一)下列建设项目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选用省和市、地、州级以上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1.二层以上的住宅、宿舍和其它混合结构的民用建筑,或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单层民用建筑;2.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在

7、七点五米、二层以上的轻型厂房和仓库;3.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上的独立烟囱、水塔和水池等构筑物;(二)承担本规定前款所列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所核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严禁无证或越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三)个人建房在开工前,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限额以上的个人建房,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建设。(四)限额以下个人建房,除二层以上的按本规定前款规定执行外

8、,其他住宅,应当有相应的技术人员或技术工匠指导。     承担村镇其他建筑施工的技术工匠,必须经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技术考核认可,并对施工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责任。(五)承担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和技术工匠,必须遵守有关施工技术规程和规范,严格按照图纸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六)个人建房不得擅自改变已审批的房屋位置、尺寸、高度、结构等,确需改变的,须征得原设计单位和审批部门同意。(七)个人建房工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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