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十一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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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刑法:第二十一章1第二十一章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贪污犯罪  一、贪污罪(第382条)  (一)概念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制度和公共财物所有权。贪污罪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可见,贪污罪在客观方面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二是使用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

2、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是从事公务。“从事公务”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一般是指从事具有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性质的活动。此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刑法第382条第3款还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三)认定  1、划清贪污罪与贪污行为的界限。贪污行为并不一定都构成贪污罪,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又没有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不作为贪污罪处

3、理。  2、划清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这三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犯罪,犯罪手段也有相同之处。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  (1)贪污罪是特殊主体,盗窃罪、诈骗罪是一般主体;  (2)贪污罪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盗窃罪、诈骗罪侵害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3)贪污罪中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盗窃罪、诈骗罪则没有这个要求。  3、划清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都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财物的特点,犯罪手段都是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式。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

4、位的人员;  (2)客体不同。贪污罪的客体是公共财物所有权,对象是公共财物。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单位财物的所有权,对象是本单位的公私财物。  二、挪用公款罪(第384条)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一)概念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制度和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害的对象是公款。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有三种不同情况:  (1)挪用公款

5、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不论挪用数额大小、时间长短,都构成挪用公款罪。  (2)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必须是数额较大的才构成本罪。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但不是用于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只有在超过3个月未还时,才构成本罪。  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用公款为目的。  (三)认定  1、划清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1)挪用公款罪以暂时非法占用公款为目的,贪污罪是以永久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  (2)挪用公款罪的结果是使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受到暂时损害,所有人并不丧失公款的所有权

6、。贪污罪的结果是使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受到彻底损害,给公共财产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3)挪用公款罪在行为方面表现为擅自私用公款,一般不采用贪污罪侵吞、窃取、骗取的手段。  2、划清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都违反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公共财物的行为,特定款物同样可以作为挪用公款罪的对象。二者的区别在于挪用的用途不同,挪用公款罪所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所挪用的款物则只限于公用。如果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就不再属于挪用特定款物罪,而是构成挪用公款罪。  3、划清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1)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7、。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挪用公款罪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对象是公款。挪用单位资金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挪用人本单位的资金。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395条第1款)  (一)概念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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