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无效担保合同的类型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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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节无效担保合同的类型及其法律责任主要内容:一、无效担保合同的类型二、担保合同无效时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一、无效担保合同的类型担保合同的内容或订立方式违反了法律规定担保合同本身无效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的特点主债权债务关系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怎样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呢?担保合同本身无效《合同法》的第5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则该担保合同无效还有一种《合同法》第52条规

2、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是不能从事营利活动的机构,除为了购置或者接受必需的办公用品或服务而订立合同外,不能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包括以自己的信用或者财产对外提供担保。《担保法》第7、8条仅仅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担任保证人,但并没有规定它们是否可以

3、提供其他担保,如抵押、质押等。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3条对《担保法》作了扩大解释,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签订的任何担保合同都是无效的。当然,担保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上述机构不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因合同无效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上述机构还应当根据《担保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

4、5条第1款)。本规定适用以财产提供担保的场合,包括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两种。由于设立担保的目的在于保障主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设定担保的财产变卖、拍卖或者以抵押物折价充抵债权,从而实现担保权利。无论是何种实现方式,都需要提供担保的财产具有流通性,即该财产可以从担保人处转让给主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如果设定担保的财产不能转让,则该担保合同无效。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主要是指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绝对禁止进行市场交易的财产,如国有或者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毒品、枪支、弹药、重要矿产资源等;不可转让的财产主要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在目前状态下不能进入市场流

5、通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如处于禁止出售期的公司股票、被法院依法扣押或者封存的企业财产等。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在实践中,有些担

6、保人并不是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提供担保,而是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如以金、银、文物等。由于我国法律对其转让有特殊的要求,所以即使债权人要通过拍卖、变卖这些财产来实现债权,也只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特定范围内实施。因此,如以此类财产提供担保,债权人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5条第2款)。违反法律规定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6条)。所谓对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指中国境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金融机构)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保证、抵押或者质押担保。最高法院司法解

7、释第六条规定下列对外担保合同无效:(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单从“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角度而言,此类担保应属于国内担保,但是由于在此类担保中,实际享受担保利益的当事人为境外机构。因此为了规范担保行为,保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将其视为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方可,未经批准或登记而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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