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农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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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肥料产品企业标准编制指南为了切实从源头抓好产品质量,保证肥料产品质量水平、确保肥料产品企业标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防止因产品标准质量问题,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利益,更好地规范市场和引导企业发展,指导肥料产品企业标准的制订和审查(复审)工作,特制订本指南。一、审查(复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2、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3、同类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4、现有科技成果。二、标准编制的主要内容(一)标准名称标准名称应明确表示出标准的主题,使该标准与其他标准的主题能够容易区分,产品标准名称应当反映产

2、品的真实属性。标准名称必须准确、科学、不得引起误解和混淆。(二)前言标准前言应至少包括GB/T1.1-2000规定的基本部分,即:a.标准提出单位;b.标准的归口;c.标准的起草单位;d.标准的起草人。前言的特定部分也可给出关于标准的一些重要信息,包括标准本身的结构、标准与所采用的标准的差异,标准附录的性质以及与前一版本变化的说明等。(三)范围范围应明确表明标准的对象和所涉及的各个方面,指明标准的适用界限,必要时可说明不适用界线。(四)规范性引用规范性引用文件应在标准正文中被规范性的引用,一般不得引用已作废的标准。(五)术语和定义只有术语含义会引起误解或对技术内容理解产生困惑、歧义时

3、才进行定义。对于新肥料必须明确产品中所有组分的具体名称和主要工艺过程等。(六)技术要求1、必须明确主要养分的名称和含量。2、单一肥料应明确单一养分的百分含量,若加有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可分别明确单一养分的名称和含量,但不得将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与总养分混和计算在一起。3、复混(合)肥料应明确N、P2O5、K2O总养分含量及各养分的百分含量。若加入其他元素或化合物,可明确其名称和含量,但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4、中量元素肥料应明确各中量元素的名称和含量及中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若加入其他元素或化合物,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5、微量元素肥料应明确各微量元素的名称和含

4、量及微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若加入其他元素或化合物,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6、若有其他添加物,可明确添加物的含量,但不得将添加物含量计入主要养分。7、需要限制的物质或元素应明确。8、有机肥料需明确原料构成、主要养分及含量。(七)试验方法1、一般应直接引用已发布的有关专业的标准试验方法的现行有效版本。2、“要求”章节中的每项要求,均应有相应的试验或测量方法。3、对于没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有效养分试验方法的,应按照作物可吸收的成分和方法进行,一般应使用水溶性或枸溶性方法。(八)抽样、判定规则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规定。(九)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肥料包装标志、标

5、签应符合《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382-2001)等要求,明确包装、运输、贮存的特殊要求。(十)产品标准格式。符合GB/T1.1-2000要求。三、编制说明1、工作简况(目的和意义、工作过程等)。2、标准编制的原则和确定的标准主要内容(技术指标参数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等说明)。3、主要试验(验证)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和预期效果说明。4、采用国际标准及标准水平分析。5、与现有法律、法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关系。6、重大分歧意见处理过程和依据。7、其他。附件2农药产品企业标准编制工作指南为了切实从源头抓好产品质量,保证农药产品质量水平、确保农药产品企业标准符合国家法律、法

6、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防止因产品标准质量问题,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利益,更好地规范市场和引导企业发展,指导农药产品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和审查工作,特制订本指南。一、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2、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3、同类产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4、现有科技成果二、标准编制的主要内容(一)标准名称产品标准名称应当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符合国家农业部、发改委《规范农药名称》的规定。标准名称应明确表示出标准的主题,使该标准与其他标准的主题能够容易区分。(二)前言标准前言应至少包括GB/T1.1-2000规定的基本部分,即:a.标准提出

7、单位;b.标准的归口;c.标准的起草单位;d.标准的起草人。前言的特定部分也可给出关于标准的一些重要信息,包括标准本身的结构、标准与所采用的标准的差异,标准附录的性质以及与前一版本变化的说明等。(三)范围范围应明确表明标准的对象和所涉及的各个方面,指明标准的适用界限,必要时可说明不适用界线。(四)规范性引用文件引用的所有规范性文件一定要在标准中提及,没有提及的文件不应作为规范性引用文件。资料性引用的文件、尚未发布过的文件或不能公开得到的文件,不能列入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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