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财产归属约定的法律适用-婚内财产分割协议_财产制契约_赠与的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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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6月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un.2016第18卷增刊JournalofSoutheast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Vol.18Supplement夫妻间财产归属约定的法律适用——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财产制契约、赠与的甄别杨尧栋(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1620)[摘要]关于夫妻间财产归属约定的性质学界争论不一,尚不具备统一的意见。有的认为其性质是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然而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在解释上存在一定的缺陷。也有的认为是夫妻财产制契约或者夫妻间赠与,但二者从客观上难以甄别。本文从三中学说的对立出发,分

2、析夫妻间财产归属约定的性质,试解决其法律适用的难题。[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赠与;物权变动[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11X(2016)S1-0111-04DOI:10.13916/j.cnki.issn1671-511x.2016.s1.040决也将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等同于夫妻财产制契约。也有学者在一、问题的提出定性上支持这种观点,认为该种约定首先不是夫妻财产制契约,最近一则案例引起了广泛的争论,其基本案情如下①:唐某与夫妻财产制契约是夫妻双方从法律规定的财产制形态中进行选前妻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女唐某甲由前妻抚养。唐某与

3、李某于择的约定,因此它并非针对某个或某些特定的财产归属做出的约1999年10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唐某乙。2010年10月2定,而是一般性的建构夫妻之间的财产法状态,对契约成立之后日,唐某与李某签订《分居协议》,双方约定:“双方感情已经破的夫妻的财产关系将产生一般性的、普遍的拘束力[1]53。继而该种裂。为了不给儿子心灵带来伤害,决定分居,对财产做如下分割:观点认为,上述案件中的《分居协议》只是针对原属于夫妻共有的财富中心和慧谷根园的房子归李某拥有,李某可以任意处置,唐房屋的归属进行约定,并非从《婚姻法》19条规定的三种财产制中某不得阻挠和反对,并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

4、。湖光中街和花家地加以约定,该协议只是夫妻之间从事的具有财产法内容的法律行的房产归唐某所有,唐某可以任意处置,李某不得阻挠和反对,并为,即婚内财产分割协议[1]53。有义务办理相关事务。儿子唐某乙归李某抚养,唐某承担监护、对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上述案件二审判决认为其等教育之责。双方采取利益不离家的方式解决感情破裂问题,均不同于夫妻财产制约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夫妻双得干涉对方的私生活和属于个人的事务。”此后,系争财富中心的方之间享有直接变动物权的效力,属于非法律行为的物权变房屋未进行变更登记,仍登记在唐某名下。2011年9月16日,唐动②。另一种观点认

5、为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与夫妻财产制契约应当某不幸去世,未留下遗嘱,唐某父母也早已去世。后唐某甲提起严格的区分,前者可以引起物权变动且属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诉讼,请求继承财富中心的房屋。变动[1]53。该案的核心为题是财富中心房产归属的问题,这对唐某甲是第二中观点认为夫妻对于财产归属的约定性质上属于赠否享有继承的权利至关重要。而《分居协议》的性质决定了上述与。这种观点认为夫妻将一方财产转归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房产的归属。一审判决认为,该案中的《分居协议》并未实际履时,其只是改变了协议所涉及财产的归属,并不涉及夫妻财产制行,根据物权登记主义原则,确认该房屋为唐某和李某共同共有,的

6、选择。因此,本质上并非夫妻财产制约定,仍属于夫妻间赠与唐某甲享有继承权。二审法院认为《分居协议》的性质为婚内财的范畴。并且当事人将此种协议命名为“约定”还是“赠与”,并不产分割协议而非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该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判断[2]。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有直接变动第三种观点认为夫妻对于财产归属的约定性质上属于夫妻物权的效力,房屋归李某个人所有,唐某甲没有继承权。该案向财产制契约。上述案件的二审判决表述上定性为婚内财产分割我们反映了一个饶有趣味的问题,夫妻间财产归属的约定性质如协议,但说理上以及操作上还是采取了夫妻财产制契约的

7、观点。何?具有怎样的效力?尽管该案的二审判决给出了一个审判实也有学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夫妻间关于不动产归属无偿转移的践上的答案,但也引发了对此的种种讨论。约定与夫妻身份的设立及维系密切相关,即具有附随身份的意思;从社会常理判断,夫妻一方将自己所有的重要财产转移给对二、“三种定性、两种效果”的对立方所有或与对方共同所有,期待的多是与对方缔结婚姻,以达到关于夫妻间对于财产归属的约定之性质,理论界存在三种不永久生活的目的,因此这类约定应当首先推定为夫妻财产约定。[3]同的观点。上述三种观点在效力上表现为两种,即能否直接发生物权变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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