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2011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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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2011最新工资标准   ▲2011年3月,根据省划定标准,东莞的最低工资标准调为1100元/月。   ▲2010年5月,根据省划定标准,东莞的最低工资标准调为920元/月。   ▲2008年2月,根据省划定标准,东莞的最低工资调为770元/月。   ▲2006年7月,根据省划定标准,东莞的最低工资调为690元/月。   ▲2005年年初,东莞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来的450元调整为574元。  最低工资包不包含加班费、包吃包住的费用?  试用期内是否也应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2011年全市最低工

2、资标准已经从2011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了,但仍有不少企业员工和企业负责人打来电话对政策的详细情况予以咨询。  为此,特邀请市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相关负责人,针对读者关心的问题,予以详细、权威的解读。  试用期也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问:我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在什么范围内实施?  答:从2011年3月1日起,我市实施最低工资标准是:企业职工(全日制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折算日工资为50.57元,折算小时工资为6.32元;非全日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5元。  按照《最低工资规定》(

3、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包括:1.适用于全市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市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问: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哪些内容?  答: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1.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

4、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问:试用期内是否也应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中已经明确,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吃住费用是否算入工资视情况而定  问:有些工厂实行“包吃包住”,员工的最低工资该如何算?  答:1.若用人单位将“包吃包住”作为一项福利制度,而劳动者不需要承担任何费用的话,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不影响此项福利制度。如果将来用人单位因经营等其他原因需要劳动者承担一定的吃住费用的话,双方可通过协商处理。  2.若用人单位已明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吃

5、住需要承担一定费用,且此费用经双方约定,则用人单位可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假设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领取最低工资1100元/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每月吃住费用是300元,经用人单位代扣吃住费用后,劳动者实际领到的工资是800元(小于1100元)。但这种因合法代扣而使实际领到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数额的情况并没有违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问:未提供正常劳动是否执行最低工资?  答: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如劳动者因事

6、假未提供劳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又如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3月份起计发工资按新标准  问:2011年3月才发2011年2月的工资,需要按新标准调整吗?  答:2011年2月份的工资不属于新标准调整范畴。但从2011年3月1日开始,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获取的劳动报酬,应不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在3月份发放当月

7、工资的企业,支付的工资报酬应不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在3月份发放2月份工资的,尚不属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范畴,但在4月份发放3月份工资时,必须不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也必须按照新的标准进行调整。  问: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实行后,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答:假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等于最低工资标准,那么,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正

8、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即:  6.32×150%=9.48元/小时;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即:  6.32×200%=12.64元/小时;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即:  6.32×300%=18.96元/小时。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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